浙江在线09月19日讯
查无姓名的男子命丧车轮,民政局代表他的家属向肇事司机提出索赔。日前,富阳首例公益诉讼案得到法院判决,“无名氏”拿到了40多万元赔偿款。
今年5月5日凌晨,宋某驾驶一辆重型罐式货车,从富阳渚渌镇开往萧山区,途经富春江街道华胜纸业公司路段时,与一名男子相撞,男子遭车轮碾压,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起重大交通事故由宋某负全责。
但事故后续工作无法进行,因死者身上没确定身份的物件,家属也一直不曾露面。事故发生后,司机宋某驾车逃逸,后被抓获归案。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移送富阳检察院审查起诉。
富阳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虽然无法查明遇难男子的身份及其亲属,但他的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于是在提起公诉时,向富阳市民政局提出检察建议,让民政局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建议认为,民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处理社会救助事务的职能部门,可为已死亡的、身份不明人员的亲属,代理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
富阳市民政局采纳检察院建议,由民政局作为车祸遇难男子的权利人,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作出相关赔偿。
9月12日,富阳法院一审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判处司机宋某有期徒刑4年,赔偿被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计426907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富阳市民政局保管。车主胡某、车辆挂靠单位杭州杭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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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件凸显的有关立法问题,南京中院曾向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递交过建议书。南京中院建议,通过相应层次的立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参照城镇人口赔偿标准,计算相应的损害赔偿金,该赔偿金由救助基金提存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20年。如果20年中相关权利人出现,可以向救助基金主张付给相应款项,如果超过20年无人主张,可以作为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纳入救助基金统一使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