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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代理将受限制

   浙江在线10月07日讯 从今年10月1日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正式施行,新规定明确了,除律师以外,我省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代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格限制。

  据了解,新规定施行后,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才有资格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其他公民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具备代理资格。

  同时,如果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中具有五项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不予准许其代理:一是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二是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三是原系受案法院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四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五是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为了规范公民代理行为,法院将实行一案一登记制度,并建立公民代理人信息档案。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到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经法院审查并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后,受委托人才可正式进行诉讼代理。

  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者单位推荐证明、以及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如果公民代理过程中违法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承诺书等材料掩盖营利事实或者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不准许其今后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本省法院参加诉讼活动并予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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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9 条,查看全部  昵称:  
网友 于2009-05-21 12:44:41 就 浙江: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代理将受限制 评论

  请问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宪法,劳动仲裁法是做什么的,这个规定不就是让个别人.......


网友 新手 于2008-12-12 20:22:53 就 浙江: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代理将受限制 评论
《民事诉讼法》第58 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民诉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网友 于2008-12-12 20:21:46 就 浙江: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代理将受限制 评论
《民事诉讼法》第58 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民诉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他公民为诉讼代理人。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网友 东北人 于2008-12-12 04:33:54 就 浙江: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代理将受限制 评论
公民参与诉讼的广度和深度是评价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准,人民司法的本质中即包含了这一内涵,普通公民根据他人委托成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理所当然。现代社会将诉讼的民主化作为诉讼制度先进与否的一个评判标准,这就要求司法制度给普通公民提供一个简便、高效、低成本的诉讼代理制度,除了法律职业者代理诉讼外,法律应当为公民提供其他的途径,公民诉讼代理的地位应当能够与律师代理平等,并且不受限制。 如果说允许公民代理收费会促使代理人怂恿当事人緾撸斐伤痉ㄗ试吹睦朔眩庵炙捣ǜ臼俏藁福蛭袼咚洗硪话闵隙际窃谇子阎洌蕉际怯幸欢ㄐ湃位〉模梢栽诖砣说闹鞒窒赂菀状锍傻鹘猓跎僬稀H绻滴司美嫖擞恋笔氯说模墒Φ挠跋煸对侗纫话愎竦挠跋煲蟆F浯问枪翊砜梢晕笔氯思跎倬酶旱?,如一个农民被他人借走一千元要不回来,想通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请一个律师要三千元的代理费,这个情况下,这个农民的亲友以公民代理的形式帮助他打赢这场官司要回了一千元的借款及利息,由于代理人在诉讼中付出了劳动,收当事人的二百元代理费合情合理,如果禁止公民代理收费,上述情况就不会得到圆满解决,弱势群体的权益将无法保持护,因为,只有有钱的人才可以请得起律师了。这样就会明显加快贫富差距的步伐了。 禁止公民代理收费的规定的违法性还有很多,比如违法合同法有偿委托的规定,比如违悖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双比如不利于提倡人们之间的相互相任等等。 法院作禁止公民代理收费的规定,明显是行业垄断和利益驱动,为维护强势群体的利益的,同时又有点狗抓耗子多管闲事之嫌。 从你的回复理由看,你根本就不懂法律。照你的逻辑分析应该取消律师制度。恰恰相反,根据司法部上海会议精神,法工也要取消诉讼资格。但一步取消有阻力,主要是如何安排法工(在广大农村,法工是在司法所占编制上班的)?有些法院已经开始拒绝法工出庭,我省有些法院已经把法工列为公民代理。

网友 于2008-11-19 11:01:29 就 浙江: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代理将受限制 评论
《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是律师的垄断经营

网友 于2008-10-19 12:45:20 就 浙江: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代理将受限制 评论
强烈要求废止 《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 2008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规定》四、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规定》六、……凡提供虚假承诺书掩盖营利事实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不准许其今后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在本省法院参加诉讼活动。《规定》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从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是合法的。但对公民从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活动,可否收取报酬,没有作出明文规定。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十四条曾有“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在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第十三条中,把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作了删除。由此说明,国家对公民代理诉讼是否收取报酬,法律、法规不作硬性规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自己作主。本人认为:2008年9月,浙江省高院、浙江省司法厅称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有关规定,作出“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规定于法无据。法院以职权胁迫代理人签名不收取任何报酬,严重限制、阻挠了公民代理,侵犯了公民代理诉讼是否收取报酬的自主权。在实践中,很多法院据此要求委托人本人亲自到法院签名委托书,(乐清法院更为苛刻,还需要与委托人进行谈话,制作笔录,一个自愿代理问题像审问“犯人”一样)这样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方便当事人及时审理案件的原则。因为,当事人只所以委托代理人大多是由于没有时间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庭,如果都要委托人本人到庭的话,这委托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其次,民间有大量纠纷其实争议不是很大,而律师收费较高,通过公民代理同样能够达到及时解决纠纷的目的,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付出了劳动,收取合理费用系双方当事人行使意思自治权,只要代理人不存在欺诈,作假的行为的,法院就无权进行事前胁迫双方签名不收取报酬。当然,如果当事人就收费问题事后反悔诉之法院的,法院可以立案审理。 本人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完全有权参加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如果根据浙江省高院和司法厅的这个规定,本企业法律顾问参加诉讼也需要法院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如果这样,明显侵犯本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严重违背法律规定。 名为法律援助的每个案件,国家对经办人也作出了300元补助。公民在民事、行政的个案代理中,付出了时间、精力、耗资,法院却要代理人作出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这种规定于情、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严重违背了“法无规定民可为”的原则;违背了公民自治原则;违背了社会主义多劳多得报酬的原则。因此,为保护公民依法代理,酌情、自愿收取报酬的权益,恳请相关部门及广大法律界人氏共同努力,对《若干规定》中胁迫“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公民的正当利益,反对浙江高院及司法厅犯法滥用职权。 谢谢大家

网友 于2008-10-19 12:44:46 就 浙江: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代理将受限制 评论
强烈要求废止 《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 2008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规定》四、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规定》六、……凡提供虚假承诺书掩盖营利事实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不准许其今后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在本省法院参加诉讼活动。《规定》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从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是合法的。但对公民从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活动,可否收取报酬,没有作出明文规定。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十四条曾有“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在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第十三条中,把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作了删除。由此说明,国家对公民代理诉讼是否收取报酬,法律、法规不作硬性规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自己作主。本人认为:2008年9月,浙江省高院、浙江省司法厅称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有关规定,作出“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规定于法无据。法院以职权胁迫代理人签名不收取任何报酬,严重限制、阻挠了公民代理,侵犯了公民代理诉讼是否收取报酬的自主权。在实践中,很多法院据此要求委托人本人亲自到法院签名委托书,(乐清法院更为苛刻,还需要与委托人进行谈话,制作笔录,一个自愿代理问题像审问“犯人”一样)这样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方便当事人及时审理案件的原则。因为,当事人只所以委托代理人大多是由于没有时间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庭,如果都要委托人本人到庭的话,这委托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其次,民间有大量纠纷其实争议不是很大,而律师收费较高,通过公民代理同样能够达到及时解决纠纷的目的,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付出了劳动,收取合理费用系双方当事人行使意思自治权,只要代理人不存在欺诈,作假的行为的,法院就无权进行事前胁迫双方签名不收取报酬。当然,如果当事人就收费问题事后反悔诉之法院的,法院可以立案审理。 本人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完全有权参加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如果根据浙江省高院和司法厅的这个规定,本企业法律顾问参加诉讼也需要法院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如果这样,明显侵犯本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严重违背法律规定。 名为法律援助的每个案件,国家对经办人也作出了300元补助。公民在民事、行政的个案代理中,付出了时间、精力、耗资,法院却要代理人作出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这种规定于情、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严重违背了“法无规定民可为”的原则;违背了公民自治原则;违背了社会主义多劳多得报酬的原则。因此,为保护公民依法代理,酌情、自愿收取报酬的权益,恳请相关部门及广大法律界人氏共同努力,对《若干规定》中胁迫“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公民的正当利益,反对浙江高院及司法厅犯法滥用职权。 谢谢大家

网友 于2008-10-19 12:40:47 就 浙江: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代理将受限制 评论
强烈要求废止 《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 2008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规定》四、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规定》六、……凡提供虚假承诺书掩盖营利事实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不准许其今后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在本省法院参加诉讼活动。《规定》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从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是合法的。但对公民从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活动,可否收取报酬,没有作出明文规定。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十四条曾有“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在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第十三条中,把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作了删除。由此说明,国家对公民代理诉讼是否收取报酬,法律、法规不作硬性规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自己作主。本人认为:2008年9月,浙江省高院、浙江省司法厅称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有关规定,作出“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规定于法无据。法院以职权胁迫代理人签名不收取任何报酬,严重限制、阻挠了公民代理,侵犯了公民代理诉讼是否收取报酬的自主权。在实践中,很多法院据此要求委托人本人亲自到法院签名委托书,(乐清法院更为苛刻,还需要与委托人进行谈话,制作笔录,一个自愿代理问题像审问“犯人”一样)这样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方便当事人及时审理案件的原则。因为,当事人只所以委托代理人大多是由于没有时间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庭,如果都要委托人本人到庭的话,这委托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其次,民间有大量纠纷其实争议不是很大,而律师收费较高,通过公民代理同样能够达到及时解决纠纷的目的,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付出了劳动,收取合理费用系双方当事人行使意思自治权,只要代理人不存在欺诈,作假的行为的,法院就无权进行事前胁迫双方签名不收取报酬。当然,如果当事人就收费问题事后反悔诉之法院的,法院可以立案审理。 本人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完全有权参加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如果根据浙江省高院和司法厅的这个规定,本企业法律顾问参加诉讼也需要法院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如果这样,明显侵犯本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严重违背法律规定。 名为法律援助的每个案件,国家对经办人也作出了300元补助。公民在民事、行政的个案代理中,付出了时间、精力、耗资,法院却要代理人作出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这种规定于情、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严重违背了“法无规定民可为”的原则;违背了公民自治原则;违背了社会主义多劳多得报酬的原则。因此,为保护公民依法代理,酌情、自愿收取报酬的权益,恳请相关部门及广大法律界人氏共同努力,对《若干规定》中胁迫“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公民的正当利益,反对浙江高院及司法厅犯法滥用职权。 谢谢大家

网友 于2008-10-19 12:40:10 就 浙江: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诉讼代理将受限制 评论
强烈要求废止 《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文件 2008年9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规定》三、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 《规定》四、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规定》六、……凡提供虚假承诺书掩盖营利事实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不准许其今后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在本省法院参加诉讼活动。《规定》十一、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从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活动是合法的。但对公民从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活动,可否收取报酬,没有作出明文规定。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第十四条曾有“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在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律师法》第十三条中,把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规定作了删除。由此说明,国家对公民代理诉讼是否收取报酬,法律、法规不作硬性规定,由委托人与受托人自己作主。本人认为:2008年9月,浙江省高院、浙江省司法厅称依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律师法》有关规定,作出“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规定于法无据。法院以职权胁迫代理人签名不收取任何报酬,严重限制、阻挠了公民代理,侵犯了公民代理诉讼是否收取报酬的自主权。在实践中,很多法院据此要求委托人本人亲自到法院签名委托书,(乐清法院更为苛刻,还需要与委托人进行谈话,制作笔录,一个自愿代理问题像审问“犯人”一样)这样严重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方便当事人及时审理案件的原则。因为,当事人只所以委托代理人大多是由于没有时间或其他原因不能到庭,如果都要委托人本人到庭的话,这委托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其次,民间有大量纠纷其实争议不是很大,而律师收费较高,通过公民代理同样能够达到及时解决纠纷的目的,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付出了劳动,收取合理费用系双方当事人行使意思自治权,只要代理人不存在欺诈,作假的行为的,法院就无权进行事前胁迫双方签名不收取报酬。当然,如果当事人就收费问题事后反悔诉之法院的,法院可以立案审理。 本人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完全有权参加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六)接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活动。如果根据浙江省高院和司法厅的这个规定,本企业法律顾问参加诉讼也需要法院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如果这样,明显侵犯本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严重违背法律规定。 名为法律援助的每个案件,国家对经办人也作出了300元补助。公民在民事、行政的个案代理中,付出了时间、精力、耗资,法院却要代理人作出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这种规定于情、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严重违背了“法无规定民可为”的原则;违背了公民自治原则;违背了社会主义多劳多得报酬的原则。因此,为保护公民依法代理,酌情、自愿收取报酬的权益,恳请相关部门及广大法律界人氏共同努力,对《若干规定》中胁迫“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规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护公民的正当利益,反对浙江高院及司法厅犯法滥用职权。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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