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07日讯
从今年10月1日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规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正式施行,新规定明确了,除律师以外,我省所有以公民身份接受委托参与民事、行政诉讼代理的行为都将受到严格限制。
据了解,新规定施行后,只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关的社会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才有资格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受委托担任代理人,其他公民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许可才具备代理资格。
同时,如果公民从事诉讼代理活动中具有五项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不予准许其代理:一是诉讼代理活动收取报酬的;二是煽动、教唆当事人或者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三是原系受案法院工作人员或聘用人员的;四是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五是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为了规范公民代理行为,法院将实行一案一登记制度,并建立公民代理人信息档案。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到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经法院审查并出具《准予担任诉讼代理人决定书》后,受委托人才可正式进行诉讼代理。
办理公民代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者单位推荐证明、以及由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任何报酬的承诺书》等相关材料。
如果公民代理过程中违法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承诺书等材料掩盖营利事实或者煽动、教唆当事人或群众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在依法处理的同时,不准许其今后以公民代理人身份在本省法院参加诉讼活动并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