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8月26日讯 (记者 童俊 通讯员 张兴平) 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这是记者今天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的。附件:浙江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
近几年来,浙江省每年因交通肇事致亡达6000多人,发生交通肇事刑事案件4500余件,居刑事案件前四位。最近,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频发。8月7日至8月25日,全省查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9317起,因醉酒驾驶行政拘留799人。
为依法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省高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于8月21日在全省开始执行。
缓刑对酒驾致死亡一人等11种情形“说不”
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在我省有70%以上被判处缓刑。但是缓刑适用过多过滥,社会效果不好,会形成“以钱抵刑”的不良观念。
省高院这次出台的《意见》规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有出于追逐取乐、竞技、寻求刺激等动机,在道路上超速行驶50%以上的;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后逃逸的;斑马线上致行人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等6种情形一律不适用缓刑。
同时《意见》还规定,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无驾照驾驶机动车,或者明知是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而驾驶,或者严重超载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等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
为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省高院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在以前许多案件是因为交通肇事报警被认定为自首,从而判处缓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庭长丁卫强说,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
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向有关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自首,依法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轻处罚,一般不予减轻处罚,但有致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节的,不适用缓刑。
防止“以钱抵刑”加强司法救助和民事赔偿力度
对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上,省高院明确规定对民事赔偿积极,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谅解的,一般应在量刑时有所体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还可适用缓刑。
但要防止产生“以钱抵刑”的负面影响,《意见》规定对那些犯罪情节恶劣、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被告人,从轻幅度要小,甚至可以不予从轻处罚。对于基本未赔偿的,或者隐匿财产逃避赔偿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为保护被害人或其亲属的利益,在加强民事赔偿执行力度的同时,省高院还会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或者被害人亲属给予司法救助。
只有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如何定罪
交通肇事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80万元以上的,属交通肇事罪“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见》的出台,对于全省法院在交通肇事案缓刑的适用、自首的认定、人身损害赔偿与量刑、无能力赔偿数额的确定等问题上有了规范性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