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2日讯(记者 廖小清 通讯员 林丽娴)浙江省第一部地方性法规是什么?在浙江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之际,浙江在线联合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权威发布30年来浙江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和批准的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明细。
浙江省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目录 1979年 -2009年11月底
截至今年11月底,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657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309件。其中,省地方性法规163件,杭州市地方性法规72件,宁波市地方性法规73件,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件。纵观浙江30年立法,可以分为“三部曲”。
第一部曲:“摸着石头过河”
“纵观浙江30年地方立法的发展历程,大体可以分为3个阶段。”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说,1979年至1986年是“摸着石头过河”,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进入初创和探索阶段。
1979年12月19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行使地方立法权,通过了浙江地方立法历史上第一件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县以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试行细则》,由此拉开了浙江地方立法工作的帷幕。
期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城市卫生管理条例(试行草案)、计划生育条例(试行草案)、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暂行规定、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的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条例等法规,地方立法在不断探索中稳步前进。
第二部曲:进入“快车道”
第二部曲为1987年至1997年,也是立法的发展和提高阶段。
“这一阶段是浙江高度重视经济立法的时期,也是计划经济开始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这位法工委责任人说,很在程度上,立法的进步也反映着浙江经济社会发展的进步。
这10年间,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房地产开发管理、财产拍卖、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建筑业管理、职工失业保险、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经纪人管理等一大批规范市场主体和经济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规,浙江地方立法步伐明显加快,进入了“快车道”。
第三部曲: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石、社会稳定的保证。
从1998年至今,浙江立法进入了规范和完善阶段。省人大常委会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积极探索,不断更新立法理念,创新立法工作机制,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社会领域立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2004年11月11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成为我国第一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
此外,浙江的许多法规中还有不少创新性规范、创新性内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立法中的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制度、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立法中的拆迁房屋评估制度、村经济合作社组织立法中的合作社证明书制度等等。这些先行立法不仅为浙江改革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保障,也为国家立法提供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