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9月14日讯(记者 廖小清)今天,杭州市长睦邻里人家小区东苑的老郑拿到杭州市中级人法院的二审判决书,悬着的心终于踏实了。根据判决书,杭州华元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延期为业主办理房产证等,须向业主支付已付房款1%的违约金。与老郑一样的,在长睦邻里人家共有400多户,他们这几天都陆续拿到了这份判决书。
至此,僵持半年多的购房违约金之争,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
"邻里人家"延迟交房起纠纷>>
开发商愿承担0.5%房款补偿>>
业主为另外半责讨说法>>
长睦邻里人位于杭州丁桥,是经济适用房家。去年5月份,业主交了钱后,陆续领到了新房的钥匙。
根据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出卖人(房地产公司)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90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卖方需向买方支付已付房款1%的违约金。
“但是,我们最早拿到房产证的业主也是12月17日,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期限。”业主陈先后说。
根据合同,卖方需要支付业主已付房款1%的违约金。对但卖方称,延迟交房产证是由于项目周边的市政管道抢修导致《城市排水许可证》延迟拿到,连锁导致《杭州市房管局产权中心受理单》等材料的延迟取得,系政府行为所致,华元公司不存在违约。
经双方多次协调,华元公司只愿支付已付房款0.5%的补偿金。
无奈之下,今年3月份,400多户业主联合向江干区法院提起上诉。法院认为,业主与华元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尽管排水许可证、建设合同确认分项意见的取得对房屋权属资料的备案存有一定的影响,但是影响并不是绝对的。所以,江干法院认为华元应承担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对于江干法院的一审判决,华元房产不服,又以责任不完全在于自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最近,杭州中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