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票问题不仅是个技术问题,也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还是事关民意表达与公众参与的严肃问题
时下,一些评选活动开始采用网上投票的方式,希望借助网络的开放和互动获得真实广泛的民意。但近日有媒体报道称,2010年度“感动中国”人物评选出现了网络水军“灌水”的现象,几名“感动中国”人物候选人以短时间、本地化的得票方式顺利“突围”。虽然此事件是否为恶意刷票还没有定论,但记者在调查中发现,网上投票已催生出一个新的网络产业——“刷票业”。
网络投票被认为是民意表达和公共参与的一种快捷方式。有人曾总结“超女”红火的重要原因:进入的低门槛与民意的决定权。人们之所以如此踊跃投票,除了对偶像的痴迷之外,还与决定胜负的方式有关——由得票数而不是评委决定最终结果。因此,网络投票既是一种投票方式,也是一种表达和参与的渠道。
然而,在网络媒介逐渐壮大、网络受众日益增多之后,也出现了违背自主表达的被组织的“伪选票”:或是通过权力组织的方式,要求权力管辖范围的人积极投票、选择性投票;或是通过经济购买的方式,花一些钱找专门的机构刷票。人们曾经期待的网络民意,在这种干扰下面临蜕化成“电子乌托邦”的危险。
从其对待民意的态度和做法看,网络刷票的实质无疑是对民意的直接嘲弄——不是评价的结果交给公众决定吗?干脆弄一个假民意来给自己“贴金”。当民意可以伪造,可以“量身定制”时,它就只能成为装扮造假者的工具。
也就是说,那些组织投票和购买选票者根本没有把公众放在心上,也根本没有把民意表达看成是自我调整的反馈。他们认为,只要耍耍手段,就可以将民意玩弄于股掌之中。所以,无论刷票的方式是什么,刷票的原因除了表面的自私自利外,还与对民意的嘲弄和操纵有关。而一旦民意被嘲弄,公众也就难以相信舆论有力量、参与有价值。
因此,刷票问题不仅是个技术问题,也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还是一个事关民意表达与公众参与的严肃问题。对其防范,必须在技术预防和法律制止之外,培养人们对民意的尊重,以及对公共问题参与的自觉: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民意是需要敬畏的,嘲弄民意者必然要付出代价;同时,参与公共生活应该积极而审慎,不能因懈怠而给刷票留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