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0月27日讯 (见习记者 戚珊珊) 10月27日,为指导浙江全省法院依法妥善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实行。
物业纠纷四年四倍的飞速增长
近年来,物业服务已经成为市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然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也呈快速上升趋势。
据不完全统计,浙江全省法院2007年受理一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1161件,2008年受理3107件,2009年受理5355件,2010年受理数则在6000件以上,四年间增幅达417%;而今年前三季度受理数已超过5000件,同比有增无减。
为此,浙江高院民一庭从去年上半年开始,就成立了专门课题组,通过实地走访、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全面了解、基本掌握当前浙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主要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同时,在形成6万余字调研报告的基础上,起草了《意见》稿,对目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主要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并经多方征求意见,多次修改。
“社会公众都是这个《意见》的作者”
9月,浙江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纠纷的征求意见稿在广大报纸和网络媒体公开,引起了高度关注和热烈反响。
本网于9月14日发布《省高院晒出新起草的审理"物业纠纷"意见有啥建议您来提》一文,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许惠春说:“这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效果之好出乎意料,使已经十易其稿的《意见》稿更为成熟,更加合法合情合理,更符合实际情况,更具有现实可行性。可以说,包括新闻媒体、记者朋友在内的社会公众都是这个《意见》的作者。”
在发布后一周多时间里,从广大业主、业主委员会成员,到物业服务企业,还有专家律师、行业管理协会、政府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等100多位(个)公民和单位直谏浙江高院,提出近500条反馈意见、修改建议。
家住杭州市城南家园80岁高龄的陶老伯,和家住杭州市嘉绿苑75岁高龄的吴老伯,因为不会电脑打字,一笔一划、工工整整地写了很详细的反馈意见。
《意见》解读:
对业主委员会的被告主体资格说“YES”
《意见》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中,业委会既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成为原告,也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成为被告,即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因双方所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权益的事项发生争议,物业服务企业就可以将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即使业主委员会怠于应诉,也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使业主委员会具有了较完整的诉讼主体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