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的瓯海大道施工工地示意图
浙江在线杭州3月17日讯(记者 汪洋)2009年10月29日,杭州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举中标,获得温州瓯海大道西段快速路工程部分标段的工程承包权。然而,该工程却几经易手,最后的施工方变成了不具有分包建设工程资质的包工头金某和彭某。
由于工程进展缓慢,包工头被要求退出施工现场。去年2月,二人以非法买卖法定招投标工程的承包合同为由,将杭州市政工程集团、温州中冠建设以及中间人项某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此前垫付的1067.2万元工程款。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审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要求项某和温州中冠建设有限公司赔偿6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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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公司中标后将工程分包
瓯海大道是温州市区东西走向的交通大动脉,有“温州市第一路”之称。2009年10月29日,杭州市政工程集团获得瓯海大道西段快速路工程部分标段的工程承包权。杭州市政之后并未施工,而是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温州中冠公司承建。接着,温州中冠公司又通过中间人项某将部分工程转包给金某。在金某施工过程中,原告彭某主动要求合伙。
后来,由于金某和彭某施工缓慢,严重延误工期,杭州市政公司因此发函,要求金某和彭某退出施工现场。而此时,金某和彭某称,已经垫付工程款1067.2万元。
法院经查证认为,杭州市政公司与温州中冠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原告与项某之间为转包关系;温州中冠公司与项某之间为挂靠关系。
判定原告与项某之间合同无效
此案中,原告称温州中冠公司实际由被告项某控制,温州中冠公司的大股东系项某儿子。法院认为,项某与金某系公民个人,均不具备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因此二者之间的建转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当相应责任。
此案中,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金某因瓯海大道工程已向被告项某支付款项632.2万元,彭某因瓯海大道工程向项某支付款项30万元,扣除合同转交时62万元的前期费用,项某还需返还两原告600.2万元。
温州中冠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温州中冠公司作为项某的被挂靠单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存在过错,应与被告项某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对于原告提出的杭州市政公司对上述返还款项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法院认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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