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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院法官独创“调解十法”“死过人”的房屋纠纷案化解
2014年04月16日 19:37:43

  浙江在线杭州4月16日讯(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钟法) 18.7万件,这是去年杭州法院全年的结案数,这意味杭州法院仍是全省诉讼案件最多的法院,也意味着杭州法院一线法官人均结案215.9件,全省第一,是全国平均数的2.7倍。法官如何将这些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纠纷化解的?今天,记者走进杭州中院民五庭,听法官讲案件,了解他们的秘籍“调解十法”。

  杭州中院民五庭提炼“调解十法”

  杭州中院民五庭副庭长张波告诉本网记者,民五庭涉及的案件,包括劳动争议、房地产、建设工程、拆迁安置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等,这些案件大多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处理不当极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其中诸如像建设工程类案件,专业性强,有时仅是一个案件的证据,就装满一个手推车;有的诸如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到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法律关系的梳理以及法律后果的预期,都存在差距,所以开庭也好、调解也好,法官更需要苦口婆心和不厌其烦。

  王宓,民五庭的业务骨干、办案能手,去年在民五庭审判员里办案第一,当年杭高的高考状元,善于钻研,思路清晰,在调解过程中,善于理清各种法律关系,敏锐把握事物的主要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年初,总结调解经验,提炼了“调解十法”:多方借力法、旁敲侧击法、以情动人法、现场勘查法等等。

  王宓告诉记者,调解对于法院来说,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记得我们院有位资深法官曾说过,最差的调解也比最好的判决要来得好。”

  王宓称,调解符合社会的传统文化,取得的社会效益最高,也不会出现信访等一系列不利于社会稳定的因素。他说,特别是一些骨头案,十分难啃,简单用判决的方式,很可能案结事不了,这个时候,调解是最佳方案。

  邻居告诉他“你买的房子死过人”

  2012年11月,市民刘先生买下市中心一套100多平米的房子,当时花了近298万元。

  刘先生买这套房子,是为了给自己的父母住,好让他们安享晚年。

  这套房子的房东是张小姐(化名),张小姐当时刚好换工作去上海,所以把这套房子卖了,好在上海再买一套房子居住。

  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刘先生付了150多万的首付款,余下的尾款按揭付。

  于是,刘先生开始对这套房子进行装修。装修需要经常来房子里跑上跑下,刘先生也是个热心人,一来二去和小区的几位准邻居熟络了起来。

  有一天,其中一个邻居小声告诉他,“其实你买的这个房子有点问题……”

  一听对方说有问题,刘先生心里就“咯噔”了一下,“什么问题?”

  邻居告诉她,这个房子主人的母亲,以前自杀了,所以这个房子有点“不大吉利”。

  邻居的一番话,让刘先生很震惊,这可怎么办,自己妈对这些东西最相信了,到时候万一老人家知道了,肯定不愿意住进去的。

  卖方母亲患抑郁症曾在诉争房跳楼自杀

  刘先生觉得,当时张小姐在卖房时,从来没跟自己说到这一出,对方有错在先,考虑到房子还没过户,刘先生认为事情还有余地,于是先去“打探”情况。

  从张小姐父亲那里,刘先生了解了事情的大概情况。

  原来,张小姐的母亲一直患有抑郁症,已经10多年了。

  2012年4月份的一个夜晚,张小姐母亲从床上起来,趁着夜色摸到了自家的窗户旁,然后从10多层的房子里跳了下去。

  张小姐父亲醒来才发现老伴不见了,连忙起来寻找,最后只看见窗台上还摆着一双拖鞋……

  张小姐母亲因为抑郁症自杀身亡,张小姐那段时间很伤心,辞掉了工作去了上海。

  因为考虑以后要在上海发展,需要在那边买套房子,张小姐没有这么多现金,只好考虑把自己和父母以前居住的这套房子卖掉。

  2012年11月,刘先生看中了这套房子,双方签订了购房合约。

  法官双管齐下化解纠纷

  去年,刘先生一纸诉状将张小姐告上法庭,认为对方刻意隐瞒了诉争房屋中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要求退还购房款。

  张小姐一方认为,自己并未存有欺诈行为,且其母亲仅是从房屋窗口跳下,而非凶杀案件,自己的房子不能认定为“凶宅”。

  一审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诉请。

  刘先生觉得委屈,向杭州中院上诉。

  二审时,本案执行法官余文玲副庭长在审理案件后认为,对于跳楼自杀事件是否属于卖方应当主动披露的事实,还是买方应当主动了解的事实,存在很大争议,从情理上而言,刘先生的诉请也非毫无理由。

  因此,法官开始了调解,买方拿杭州中院2012年判的凶宅买卖纠纷案作为参照,坚决要求退房;而卖方则不肯退还购房款,坚持认为本案与凶宅买卖情形不同。

  中院的法官采取了两边各自调解的办法。

  承办法官先“公关”刘先生一方,告诉其本案系房屋内虽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但与凶宅案有明显差异,考虑到房屋尚未过户,结合2013年杭州二手房市场的下行趋势,若买方愿意对卖方房价损失做适当补偿,则可进一步调解。

  对于张小姐,承办法官希望卖方能够在考虑房屋尚未过户的基础上同意退房补偿的方案。

  法官的悉心建议,最终得到双方认可,最终,刘先生补偿张小姐一方25万元,双方解除了购房合同,刘先生拿回了购房款。

  
来源: 原创 作者: 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钟法 编辑: 吴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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