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省检、省高院沙海淘金式的冤假错案纠错行动,就不会有汪崇余案的今天再审;十年间,司法环境的改变和对疑罪从无的司法认识提升,使汪崇余成为浙江阳光司法的直接受益人。”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副主任、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教授获悉汪崇余案在金华中院再审并被宣判无罪后说。
改判
11年后再审宣布无罪
11年前,杭州华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人(以下简称华娱)汪崇余因“同一首歌·走进横店”演出事件身陷囹圄,被东阳法院认定其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合同诈骗罪,获刑12年6个月,服刑7年后获假释。
昨天,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诉人汪崇余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合同诈骗案。
经再审审理,金华中院认为汪崇余犯合同诈骗罪证据不足,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事实成立,但该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据此,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宣告汪崇余无罪。
据悉,金华中院等相关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
针对再审作出的无罪改判,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人文与法学院副教授、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宁松博士认为,汪崇余案此前的判决适用的是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版本,现在改判的适用法律为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
“我个人认为,东阳法院一审、金华中院二审判决是具有合理性的。”宁松博士说。
回溯
一场未上演的“同一首歌”
汪崇余涉案的起因是“同一首歌·走进横店”。
2003年,东阳横店集团欲引进央视《同一首歌》,在11月1日到横店助阵演出,合作方为杭州华娱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华娱是2003年8月5日注册成立的。可以说,“同一首歌·走进横店”是华娱成立后的第一单业务,操作好了,横店方面高兴,华娱也能赚个盆满钵满。
8月12日,横店方应汪崇余要求,授权华娱引进“同一首歌”栏目组来横店举行大型演出。
9月9日,汪崇余拿到了央视文艺节目中心戏曲音乐部同意录制“同一首歌·走进横店”的函,汪崇余立即将此函传真给横店方。
10月4日,汪崇余在明知“同一首歌”不得有任何商业色彩、华娱不得中介文艺活动,并在无法按时落实港台演员的情况下,为签订合同,允诺横店方在不标价的前提下销售门票进行商业操作。
当天,汪崇余从横店方领取10万元。
10月7日,央视音乐部制片人马岩告知汪崇余,补充合同约定的演员阵容只有一人有档期,其他演员因无档期不能参与演出。“汪崇余未按约定积极联系演员,却多次向横店方承诺会按合同落实演员。”知情人士称,汪崇余甚至向央视方面表示,可随便更换演员。
10月8日,横店方在不知这些情况的变化下,如约汇给华娱216万元。
10月15日,经横店方多次催促,汪崇余将一份演员名单传真给横店方,前期约定的大牌明星基本不在名单上,横店方未认可名单所列的演员阵容。
10月17日,是这起演出纠纷的分水岭。当天,央视制片人马岩、导演谢君等到横店探场,发现有咨询热线的“同一首歌·走进横店”宣传横幅和海报后,向汪崇余提出涉嫌商业操作的警告,并称若台领导知道后,不会同意到横店录制“同一首歌”晚会。“我们在横店发现一些演出的售票热线后就告知过汪崇余,前期合肥就因涉嫌商业操作被取消‘同一首歌·走进合肥’的演出。”导演谢君向东阳警方证实说,在横店实地看到售票热线的情况后,就告知这台晚会是不能演的,但最后要台领导决定。“我们告诉汪凯(汪崇余)的意思很明白,不能演。”
一连串“动作”的背后
失去央视的平台支持,这台晚会将大打折扣,甚至连继续演出下去的意义也没了。“如果央视确定不录制播出,诸多演员将退出演出阵容。”据知情人士透露,“同一首歌”为公益性演出,演员出场费不高,大家图的是在央视上露脸。
横店方高层也明确表态,没有央视录制,横店方将终止合同。
此时,摆在汪崇余面前的有两种选择,一是将实情告知横店方,与横店方商量终止合约,并处理好善后事宜;另一选择则是坚守下去,走一步算一步,继续把水蹚浑,占有已经领取的合同款项448万元。
但汪崇余选择了后者。事实上,此时汪崇可能已经明白,这台晚会已无法完成演出了。10月21日,央视正式通知组委会,决定停止录制。次日,汪崇余派人到横店拍照取证。
但早在10月17日下午,汪崇余仍把一份演员名单交到横店方,并答应进一步加强演员阵容,从横店方提取合同余款222万元。
在接到央视通知的当天,汪崇余便电话告知横店方面,称其进行商业操作而导致被取消“同一首歌”大型公益文艺晚会,决定终止与横店方的合作。此后,他委托律师以横店方违约为由,向金华中院诉请赔偿损失及违约金553万元。
几百万元打了水漂,大型商业演出被迫终止,最后还被“恶人先告状”,实在叫横店方难以忍受,最后选择了报警。
二审认定汪崇余诈骗222万元
案件侦查中,汪崇余招供出自己曾在2003年4月份,伪造了“中央电视台文艺节目中心戏曲音乐部”的印章一枚。
2004年10月10日,东阳市检察院以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和合同诈骗罪,向东阳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的核心观点为:被告人汪崇余在得到央视的演出函后,明知央视在获悉主题不符、有商业操作迹象时,不可能举办这台晚会,其在事先未获央视许可的情况下,仍与横店方商洽合同,改变晚会主题,允诺横店方可进行商业操作,造成横店方错误认识。
其次,在2003年10月4日前,被告人未为此台晚会联系演员,且在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隐瞒真相,以欺骗的行为骗取横店方信任,从横店方领取合同款项。被告人随后派人到横店取证,向律师咨询等系列动作,充分证明被告人已明知“同一首歌”要被取消的事实。
同时,被告人明知晚会要被取消,制造积极履约的假象,在接到央视取消晚会的通知后,仍在忽悠蒙在鼓里的横店方,并向法院诉请赔偿,企图把违约责任推给横店方,以期达到非法占有合同款的目的,掩盖其非法占有的故意。
一审法院据此判处被告人汪崇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因不服一审判决,汪崇余向金华中院提起上诉。
2005年9月,金华中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使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汪崇余伪造事业单位印章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唯对被告人汪崇余合同诈骗部分事实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为“骗取横店影视城222万元”。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印章部分的判决,对被告人汪崇合同诈骗罪部分进行了改判:有期徒刑12年,罚金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二审法院只认定了2003年10月17日,汪崇余从横店方领取的222万元,对此前按约汇给他的226万元没有认定为诈骗款项,说明法院没有否定华娱与横店方的前期合约。”谢佑平教授认为。
但身陷囹圄的汪崇余没有停止申诉。在服刑7年获假释后,汪崇余就不断向省高检、省高院申诉,为自己的案件申冤平反。
-专家解读
谢佑平:
本案与以往的纠正冤案相比有自己的特点,不属于典型冤案。
在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如果把作案人搞错了,将无辜者打进监狱,这是典型的冤案。如佘祥林、赵作海案以及浙江去年平反的“二张”案。这些案件的共同点是,若干年以后发现了新的证据,新的证据能证明犯罪事实不是他们所为。
而本案完全不同,案件事实与作案人联系没有变化。当年指控汪崇余诈骗的事实,没有新证据予以推翻。
问题出在对事实性质的认识上。即:到底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犯罪。
本案的难点在于汪崇余到底有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证明。汪崇余2003年10月17日当天及以后一系列行为,到底是制造积极履行合同的假象还是确属积极履行合同,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只要存在认识上的差异,就可以认为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就数有“疑问”。在提倡疑罪从无的今天,改判汪崇余无罪是一种社会进步。
宁松:
汪崇余案此前的判决适用的是1997年的《刑事诉讼法》版本,现在改判的适用法律为201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
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刑事司法应当排除合理怀疑。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中2003年10月17日,根据马岩、谢君等证人的证词,不能合理排除汪崇余是否在主观上就知道央视会停止录制“同一首歌·走进横店”这场晚会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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