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2日讯 (今日早报记者 陈洋根)为改变德胜路“十雨九涝”情况,杭州开挖九沙河,让雨水排入钱塘江。就在九沙河一期工程峻工通过验收尚在移交期间,却惹上了一起人命官司。
今年6月2日晚,一名90后小伙酒后在河边小便时,不慎跌落河中溺亡。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死者父母通过律师,将与九沙河一期工程相关的3家单位告上法院,索赔89万余元。昨日,官司在江干法院九堡法庭审理。
小伙酒后路边小便
不慎跌落河中
3家被告单位,分别为九沙河一期工程的施工单位——杭州滨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代建单位——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公司和负责工程绿化的杭州中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溺亡的小飞是西安人,去年上半年大学毕业后刚到杭州找工作。6月初,到杭州来玩的老乡小庞找同学玩,6月3日准备回上海,就叫上小飞一起到九堡吃饭。
证人小庞昨出现在法庭上,回忆说,吃饭从晚上6点多到8点左右,三名大学同学,还有同学的一名女友,加上小庞和小飞,一共6人。5个男的,每人喝了两瓶左右的啤酒。饭后,小飞要回租住的杭州城北拱墅,大家送他去公交站。这时小飞说要去撒尿,小庞的大学同学小蔡跟着小飞去。
按小庞的说法,没过多久,就听到小蔡慌慌张张地跑回来说,小飞掉河里了。小庞他们赶到现场,借着月光,开始没注意到面前有条河,因河面飘着浮萍,还有两个种着绿色植物的笼子,这时小飞已不见人影,出事地离他们与小飞分开的地方也就六七米远。
因都不会游泳,两位同学下到河边被水漫过的台阶上,小庞在后面拉着,两位同学用一根两至三米的竹竿打捞,但水没过竹竿。当晚8点45分,接警的消防人员到场救援。经一番打捞,把已不省人事的小飞救上岸,送往附近沙东方医院。由于溺水时间过长,小飞6月10日上午宣告不治而亡。
家属索赔89万余元
事发次日,死者家属赶到杭州,得知事发现场在德胜东路与九环路交叉的69路公交车站附近。
起诉状中,小飞父母提到,现场附近有个公厕(也有说法是管理房),因公厕未启用,而出事当晚,河道被施工方堵截,该河道出事地点成了一个死水深潭,河面上浮满绿萍,犹如一片绿草地。
小飞父母说,河边有明显的小路及突然形成的光滑陡坡通向出事地点,且河道入口无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晚上也无警示灯设置。
小飞父母的代理律师强调,6月4日上午,小飞父母和亲属前往事发现场取证,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前面诉状中提到的内容一样,但7月5日再到现场时,发现小路已种了草皮,坡度也进行了修理,路边加设了警示牌。
小飞的父母认为,三被告作为出事地点的建设方和管理方,对该危险地段未设置有效防护措施,使小飞溺亡,三被告存在过错,当对小飞的死亡应承担80%侵权责任。
三被告均认为自己无任何责任
“索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杭州滨康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认为,他们只负责一期工程土建,也就是水下工程,河面和河两边的景观和道路都不归他们施工,且施工中严格按设计图纸完成,并顺利通过验收,他们没过错。
小飞对自己的死也负有责任,当时喝过酒的他,是翻越马路进入光线很暗的河边小便,共同饮酒的陪同人员对小飞也有保护责任。
杭州市市政公用建设开发公司提到,九沙河一期工程主体工程于今年3月竣工验收,景观绿化工程去年12月预验收后,尚待整改,直至今年7月竣工验收,案涉工程目前正在办理移交。他们分别与第一、第三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书等,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职责,包括施工安全责任等。作为建设施工单位,均已按批准的图纸施工,通过竣工验收,履行安全职责,并无过错,小飞的死亡是意外事件,其父母要求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小飞对自己的死也负有责任。
杭州中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则表示,小飞父母诉状中对事发现场的描述与事实存在很大出入,且他们负责的是规范红线范围内的景观绿化工程,小飞的死亡不是由于绿化、景观工程的施工引起,且不在绿化、景观工程的施工范围内,且事发时绿化工程已通过预验收,事发现场附近的绿化场地已不是“施工工地”,且三被告都不存在主观过错,事发现场较为隐秘,对三被告而言,客观上无法阻碍小飞进入现场,本案不同于“道路行人不慎坠入在修窨井”的情形,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三被告又都表示,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死者家属作出一定补偿。由于双方分歧较大,经一个下午的审理,审判长表示,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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