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昨天,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从本月11日起,我市公安部门将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等五项不文明交通行为进行处罚。
为进一步提升温州精神文明建设,我市于近日发布《温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十一项不文明交通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其中除六项不文明交通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明确法律规定外,新增了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机动车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等,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或者在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持续停放车辆影响其他业主等五项不文明交通行为的相关规定,并且可由公安部门进行管理处罚。
据市公安交警部门透露,驾驶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行为,第一次被查获将予以警告,第二次被查获可处以二十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被查获可处以三十至五十元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交警部门将依法扣留其电动自行车。
机动车不按停车泊位的标识方向停放,将会被处以五十元罚款,目前道路上常见机动车逆向停车或者横向停车等行为都将接受处罚。
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未低速通行,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安全,将处一百元罚款。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嬉戏等,影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通行,将处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占用公共免费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车辆或者在住宅小区等物业管理区域持续停放车辆影响其他业主,将由公安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车辆将会被拖移至指定地点。
目前,市公安交警部门已开始对这五项不文明交通行为进行整治,本月1至10日为宣传阶段,本月11日起按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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