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东部沿海省份,浙江常常遭遇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需要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摆在突出位置。6月1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
上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时隔14年,这部《条例》为何需要重新修订?修订之后有何亮点?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的专家。
为什么要重新修订?
早在2007年,浙江总结多年来在防汛防台抗旱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出台了集防汛、防台、抗旱三方面于一体,具有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在建立健全防汛防台抗旱体制机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今,为何需要修订呢?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任亦秋解释,近年来,我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社会公众对政府应对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关注度和期望值更高。同时,随着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原《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亟须修改完善。
防汛防台抗旱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本次《条例》修订,以法定形式明确防汛防台抗旱“测、防、报”和“防、抗、救”的责任主体,明晰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权利和义务,加快形成与我省经济发展相适应,覆盖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全链条、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时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新格局。
近年来,我省在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如建立“六个一”防汛防台工作体系,推动自然灾害防治数字化平台建设应用,完善优化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机制等。修订的《条例》有助于全面推广防汛防台改革创新成果,推动我省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国家层面相关立法提供地方经验。
“这次修订是顺应机构改革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将我省在防汛防台抗旱实践中积累下来的好经验、好做法,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任亦秋说。
新《条例》有哪些亮点?
记者发现,修订后的《条例》更为强化政府领导责任。
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需要强化政府的领导和主体作用,发挥政府在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组织保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对此,《条例》特别规定,县级以上防指指挥长由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并且将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此举在全国开创了先例。
“据我们了解,全国有不少省份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但从法规上作出明确规定,我省还是第一个。”任亦秋说,各级防指指挥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进一步强化了防指牵头抓总、统筹协调和组织指挥力。
此外,《条例》覆盖全省域、多灾种、全链条、全过程。《条例》对未纳入属地管理的各类开发区(园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明确承担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具体工作机构,作了明确规定。对洪涝、台风等引发的海上风浪、风暴潮,强降雨引发的泥石流、滑坡、塌方等自然灾害风险,在预防、研判、提示、预警、指挥、处置、灾后恢复的全过程防御要求也作了规定。
防汛防台抗旱领域数字化建设更为加强。《条例》规定,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风险预防、研判、指挥、预警和处置的数字化建设,按照整体智治要求,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防汛防台抗旱数字化平台,推动自然灾害风险防控体系和能力的智能化、现代化。
据悉,《条例》还对加强灾害预防和应急准备、建立健全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完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机制、做好灾后恢复工作等方面都做了相关规定。
如何应对异常天气?
当前,浙江即将进入主汛期,必须高度重视并抓好防汛防台工作。
“《条例》将防台风作为重要内容,作了清晰又细致的规定,也是我省有别于其他省份类似条例的特点之一。”省应急厅副厅长赵孟进说,从防台风工程设施建设、台风等自然灾害风险识别、监测预报、渔船回港避风、危险区域人员提前转移、陆上水上交通管制以及“五停”(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到抢险救援救灾和灾后恢复,《条例》都作了相关规定,充分体现防台风“以防为主、防避抢结合”的原则。
针对今年我省强对流天气多发现象,《条例》通过规范防汛防台抗旱活动,为防御异常气象提供了指引。《条例》规定,实现全省域监测预报系统信息资源共享,要求提高台风、暴雨、洪水、地质灾害等预报预警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要求建立健全洪涝、台风、干旱等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加强对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等风险区域的定点定向预警。
“这些规定的落实,我省自然灾害预警工作将从目前以实时监测数据为主向依托实时监测和短临预报相结合预报预警模式转变,进一步提升我省预报预警的时效性,为广大群众防避重大灾害赢得时间。”赵孟进说。
修订后的《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自7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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