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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定
(2021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1年07月31日 07:30:23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和中共浙江省委十四届九次全会精神,促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作如下决定:

  一、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定题、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的核心任务,是扛起“五大历史使命”的总牵引。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迈进的历史性时刻,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赋予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光荣使命,为新发展阶段浙江的高质量发展、竞争力提升和现代化先行注入了强劲动力。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应当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先行探路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通过实践进一步丰富共同富裕的思想内涵,率先探索破解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途径,打造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

  二、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浙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人民为中心、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系统观念“五大工作原则”,紧紧围绕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先行区、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领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验区、文明和谐美丽家园展示区“四大战略定位”,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解决地区差距、城乡差距、收入差距问题为主攻方向,更加注重向农村、基层和山区、海岛等相对欠发达地区倾斜,向困难群众倾斜,着力在高质量发展中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着力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发展先进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先行示范,着力构建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着力激发全体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率先走出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之路。

  三、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应当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明确的“两阶段发展目标”。到2025年,示范区建设取得明显实质性进展,率先基本建立推动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框架,率先基本形成更富活力创新力竞争力的高质量发展模式,率先基本形成以中等收入群体为主体的橄榄型社会结构,率先基本实现人的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人文之美、生态之美、和谐之美更加彰显;到2035年,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就,基本实现共同富裕,率先探索建设共同富裕美好社会。

  四、“十四五”时期是完成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第一阶段发展目标的关键时期,应当全面落实中央和省委的战略部署,打好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组合拳,建设创新策源地,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科创高地,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行示范;实施居民收入和中等收入群体双倍增计划,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先行示范;健全为民办实事长效机制,完善教育、住房、医疗、养老、生育等政策,推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先行示范;拓宽先富带后富先富帮后富有效路径,推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先行示范;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推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先行示范;建设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全面推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社会治理先行示范。着力发挥数字化改革的引领和撬动作用,加快推进党政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建设,探索构建数字化时代社会关系的新规则新政策新机制,引领和保障共同富裕美好社会建设。

  五、省人大常委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与示范区建设相适应,在“大场景”中找准“小切口”,统筹推进地方立法制定、修改、废止、解释和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配套,拓展先行性自主性立法的高效路径,加快人的全生命周期公共服务、建设现代化基本单元、构建橄榄型社会等方面的创制性立法,更好发挥地方立法的保障、引领和推动作用。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围绕示范区建设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适时作出重大事项决定等方式,推动示范区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深化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地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推动完善再分配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实施情况的监督,优化省域空间布局,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各级人大代表应当从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高度,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密切联系人民群众,通过走访、调研、视察、进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推动示范区建设相关的议案、意见和建议,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领和带动全省人民积极投身示范区建设伟大实践。

  六、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可示范、可推广,高质量、走前列,有突破、有创新”的要求,建立健全推动示范区建设的体制机制,科学设立评价体系和目标指标体系,健全上下联动、高效协同的实施机制,大力推进改革创新,保证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及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细化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实行清单式推进、闭环式管理,创造性、系统性落实示范区建设各项目标任务。

  七、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围绕示范区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突出监督重点、明确监督路径、完善监督机制,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健全贯彻重大决策部署的督查问责机制,高水平强化正风肃纪反腐。高标准推进清廉浙江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一体推动实现清廉浙江和示范区建设各项阶段性目标,为示范区建设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

  八、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找准服务保障示范区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围绕科技成果保护、要素市场化配置、公共服务社会化、社会治理创新、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特殊群体保护等方面,依法履行审判、法律监督职能,加快数字法院、数字检察建设,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为示范区建设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九、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发挥各自优势,激发社会各界参加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功能,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协助做好经济发展、基层治理、民生保障、乡村文明等方面相关工作,实现自治、法治、德治、智治融合,促进乡村振兴和新型社区建设。

  鼓励和引导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互助互济、志愿服务等方式,积极参与和兴办社会公益事业,参加示范区建设。各类企业及经营者应当弘扬浙商精神,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员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必须毫不动摇地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示范区建设的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将党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转化为推动示范区建设的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敢闯敢试、改革破难的担当精神,始终保持奋进姿态,推动各领域各方面政策制度系统性变革,主动承担全国性的改革试点、探索示范任务,率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性突破性成果,努力为全国推动共同富裕提供省域范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 示范区;示范;新时代;改革创新;体制机制 责任编辑: 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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