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管理立法存在空白 代表建议出台地方法规
浙江在线2月28日报道 (记者 朱小燕) 浙江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召开期间,人大代表、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马红宝等人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城市出租车管理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再一次让各方关注起了出租车行业。为此,记者今天专访了该议案提交人之一的马红宝。
出租车产权经营权纠纷突出
马红宝是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他说,最近五年来,湖州每年都有一两起有关出租车产权、经营权纠纷的案件,而由于目前出租车经营方式千差万别,法律法规对这方面也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审理这方面的案件时也难把握。
“从我们目前法院受理的几起出租车驾驶员作原告的产权纠纷案件来看,基本情况都是某个公司取得了出租车客运经营权以后,通过相关部门以行政方式发布通知,告知各经营中巴车客车业务的司机,以报废几辆中巴车的手续以获取承租出租车的经营权,同时必须交纳足额的购车款及相关费用,由公司出面购买车辆,登记权证,交了款项的司机与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有的合同约定车辆的产权归承租的驾驶员所有,但在合同期满后按车辆残值结算,有的合同明确车辆产权归公司所有。”马红宝说,这样一来出租车驾驶员往往在签约时迫于生计或其他压力签了约,但事后又以显失公平等理由诉至法院。
马红宝说,在出租车经营方式中,具有普遍代表性且存在法律问题,并引起诉讼较多的为挂靠经营方式,在这种挂靠经营合同中,挂靠人司机承担出租车的灭失风险以及维修义务、各种规费等,支付被挂靠人公司的租金中不仅有使用收益而且有的还包括车款。而由于政策的规定以及限制,大多数地方政府的出租车指标不对个人,因此个人经营出租车就只能通过挂靠经营的方式,致使出租车公司与司机利益分配不合理,司机承担过多的风险。很多司机就不服气:我一个月挣两三千很不容易,而公司靠营运证几乎不承担风险,赚得还比我们多。
马红宝认为,在合同支付上,出租车公司和司机存在着不平等性,出租车公司拥有出租车的经营权,在预先指定格式合同中就利用其经济优势,拟定一些不公平的条款,虽然政府规定了费用收取标准,但还有的公司在格式合同中擅自提高标准和条件,而挂靠人司机缺少选择的自由,造成事实上合同双方的地位不平等。
出租车客运管理立法存在空白
目前,对出租车的管理,全国还没有统一的出租车客运管理法,浙江省至今也没有统一的出租车管理法规、规章以及配套的实施细则,现行的管理都是依据当地市政府令和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由于出租车客运管理立法的空白与管理的不完善,使得出租车客运市场存在着以下一些问题:一是客运经营行为不规范,存在乱收费、乱要价;二是非法营运现象严重,扰乱了运输市场的秩序;三是经营主体的多、小、散、弱,制约了出租车行业规模化经营和整体质量的提高;四是出租车私下转让、高价炒卖等不利于出租车市场健康发展的行为屡禁不止。
而随着出租车行业的发展,原来的管理模式与现在的管理状况也已不相适应,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后果。比如,不能打破现有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现状。
马红宝说,以上这些问题就阻碍了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这些问题不仅仅在湖州市存在。
建议尽快出台地方法规
马红宝说,有关部门应该正视出租车行业的功用事业性和行政垄断性,通过明晰产权,核定合理利润,采取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改变出租车产业不合理的利益和风险分配机制,在政府出让经营权时应合理限价,减轻投资人与司机的牌照成本,对于是企业经营还是个人经营,让市场去选择。
他说,要根本解决出租车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就必须制定我省的客运出租车管理法规。因此,他建议尽快出台城市出租车管理地方性法规。
来源:
浙江在线
作者:
朱小燕
编辑:
吴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