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套房子、同一次交易,却签订两份价格悬殊的转让合同,高价合同是实际成交合同,低价合同用于过户时逃税,二手房交易双方为逃税使出种种“障眼法”,同时也引发越来越多的纠纷。余姚法院近期就连续审理了好几起此类案件。
同一房产两种价格起争议
余姚两名个体业主从去年10月开始,就为一套房子和一块土地的成交纠缠至今。2003年12月8日,两人交易一套建筑面积为336.28平方米的房子和房子北首的一亩空地,价格为88万元。但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时,两人拿出了另一份协议,协议中该套房屋的价格仅为28万元。
不料,那亩空地,卖方至今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权转让,于是双方发生纠纷。卖方起诉,要求确认有关该空地的转让协议无效,买方反诉。诉讼中,卖方坚持这一亩土地的转让价格仅为3.2万元,其余84.8万元均为房款,他只需退还土地的转让价格即可。
买方却称,据房产交易中心备案的合同,房款仅为28万,他已付81万元,其中53万元均为土地的转让价格,要求卖方退还53万元的土地转让价款,并赔偿他的相关损失。
余姚法院经委托鉴定,确认该房屋交易时的基准价位为73万余元。一审判决认定的房屋价格,与卖方主张的实际交易价格相差10余万元。
“阴阳合同”可能反遭损失
同一宗房产交易签两份成交价不同的“阴阳合同”,其“妙用”不同:一份合同显示买卖双方真实的成交价格,另一份填低房价的合同交给房地产交易中心过户,以便少交税。
“其实订立这样的‘阴阳合同’麻烦多多,且不见得省钱。”审案法官告诉记者,从卖家看,房屋权属过户所依据的低价合同,在法律形式上比双方私下约定的价高合同更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能存在将房屋权益转让给买家后,买家以价低的合同作为交易凭据,拒绝按事前商议的房价支付房款的风险。
从买家讲,虽这一次交易少交了些税费,如该房屋两年后再交易,按“税收新政”,在不满足免除土地增值税条件下,由于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备案的购入价远远低于实际成交价,在计算营业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增值额比实际增值额大很多,这样算下来,其实并没“省”多少钱,还会变成“打了一次亏本的小算盘”。
财政和地税等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实际成交价格”也会进行审查,一旦查出存在偷税行为,会作出相应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