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7日电(记者 朱治德)寸土寸金的浙江淳安县千岛湖镇中心地带有两块总共近30亩的土地在进行开发的过程中发生了土地确权争议,开发商将淳安县政府告上法庭,虽经杭州市、浙江省两级法院审理并作出了判决,却出现“案结事难了”的窘境。
据了解,2002年7月,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从浙江淳安宏拓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受让了千岛湖镇两块土地共27.63亩的使用权,双方依法签订了有关转让协议。2003年3月,上海玉翰公司委托施建华负责这两块土地的开发工作。期间,施建华与另外3人共同组建淳安县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并以这两块地的使用权作为其股东的主要出资,于当年4月取得了淳安县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同时,淳安玉翰公司又以营业执照变更为由,向淳安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了变更土地使用权证,上述两块土地从上海玉翰公司被转移给了淳安玉翰公司。
于是,2004年3月,上海玉翰公司一纸诉状将淳安县政府告上法庭,认为淳安县人民政府把上海玉翰公司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到淳安玉翰公司名下的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49条规定:“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变更名称、地址的,应当在名称、地址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名称、地址变更登记。”这里“有关证明文件”所反映的应是权利人名称的更改情况而非指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被告在庭审中明确其是以土地使用者更改名称为由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和发证,但未能提供淳安玉翰公司的名称系由上海玉翰公司变更而来的证明文件,故其变更发证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判令撤销被告向淳安玉翰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淳安县政府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04年1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淳安县人民政府在没有证据证明上海玉翰公司与淳安玉翰公司之间发生企业名称变更事实的情况下,颁发涉讼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所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1月,淳安县国土资源局注销了颁发给淳安玉翰公司的上述两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进行了公告。然而,至今近10个月过去了,淳安政府部门却迟迟没有再下发国土使用证,于是出现了“案结事难了”的尴尬局面。
淳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叶俊军告诉记者,当时国土部门将这两块土地从上海玉翰公司变更到淳安玉翰公司,是以工商部门已给淳安玉翰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为前提的。他承认国土部门的工作也存在“缺陷”:当时登记的理由不应是“名称变更”而应该是“出资变更”。而杭州市工商局淳安分局企业注册监管科科长徐春华则表示,工商、国土是两个职能不同的政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淳安玉翰公司注册登记后的6个月内,应该办理土地过户手续。而在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前,相关部门已进行过协调,国土部门表示能够办理过户手续,在这种情况下工商部门才办理了营业执照。她认为工商部门也存在“瑕疵”:不应该以上海玉翰公司的“东西”为淳安玉翰公司进行注册登记。淳安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邵全胜谈到至今没有重新颁发国土使用证时说:“他们‘内部’还在闹,矛盾没解决好,我们发证给谁?听说浙江淳安宏拓公司正在告上海玉翰公司违约。”不过,他一再强调这只是听说而已,必须拿到起诉的副本才知道。
上海玉翰公司十分委屈:“我们最初办理的国土使用证是依法取得的,怎么就失而难以复得?相关政府部门‘小小的失误’已使我们损失巨大,而且现在法院已判决政府败诉,认定这两块土地的变更没有法律依据,政府部门怎么还能作壁上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