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6日,五家企业404名职工为养老保险问题状告温岭市政府。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由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温岭市政府下文件要求将温岭市五家企业四百多名职工一次性从“社保”退出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范围。温岭市社保局根据政府的文件精神,停止了几百名职工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案子开庭审理那天,原告方来了一百多人,庭里只能坐下三十几个人,大部分站在庭外。市长也来了。经法庭审理,温岭市政府接纳了法庭的建议,变更原行政行为。几百名职工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案子以原告撤诉了结。
审理该案的原路桥区法院行政审判庭汪庭长知道,这个案子如果不是异地审判,在温岭审,结果将很难预料。把温岭的案子拿到路桥来审,法官审案的时候就不用瞻前顾后了。
破局二
实行异地管辖,使群众对法院信任度增强的同时,还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温岭市法制办柯主任也深有体会,实行异地管辖,使群众对法院信任度增强的同时还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为法院“不好讲话了”。
一年后,台州中院统计,2002年7月至2003年6月,一审审结被告为县级政府的行政案件72件,政府败诉45件,败诉率62.5%。而此前一年,台州市一审审结同类案件107件,政府败诉14件,败诉率为13.1%。
这份数据引起了浙江省高院的重视。
浙江省高院随即组织了一个调研小组,在台州,他们开了数十次研讨会,走访了法官、政府官员和有关案件原告,得出的结论是:这个数字没有水分。
2004年3月,浙江省高院将异地管辖制度在全省推广,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原告人数为10人以上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或者由中院移交、指定其他基层法院审理。
新问题
由于就近指定管辖法院相对固定,出现了两地政府互为“支持”的情况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陈崇冠一样的法官们发现,为方便原告诉讼,通常就近指定异地法院管辖,但由于相对固定,出现了两地政府互为“支持”的情况。
不少原告对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和重大集团诉讼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也要求异地审判;另外也有一些原告抱怨案件因异地审理而带来诉讼不便。
由于仅对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重大集团诉讼案件实行异地管辖,实行改革以来到2005年底,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案件仅占整个台州市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7%。
问题出来了,是就此止步,还是破冰前行?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路在何方?
再破解
管辖范围拓展到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并赋予原告选择权,准许原告在起诉时既可以选择当地法院管辖,也可以请求中院自行审理或由中院移交异地法院审理
2006年4月,台州市中院第一次对行政案件异地交叉管辖下发正式文件,文件将异地管辖案件的范围拓展到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并赋予原告是否要求异地管辖的选择权,准许原告在起诉时既可以选择当地法院管辖,也可以请求中院自行审理或由中院移交异地法院审理。
台州中院院长丁铧说,这样的规定更细致,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对地域面积广阔的省份,这样的规定更具实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