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经验
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在上海、江苏、河南等地也相继生根发芽
与此同时,行政诉讼异地管辖制度在上海、江苏、河南等地也生根发芽了。为预防和抵制不当干预行政审判的现象,2005年11月,江苏省法院系统制定了《关于行政诉讼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加大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的力度,推广交叉管辖和异地管辖,进一步畅通全省行政案件立案渠道。
近年来,为了减少基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压力,上海市法院系统对以区、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如果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觉得不适合审理,或者审理有难度的,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即实行提级管辖,中级人民法院可自行审理,也可指定其辖区内的其他法院审理。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03年开始,创建了行政诉讼个案异地管辖制度,对被告是本地政府、案件属于本地集团诉讼、会在本地产生较大影响的实行异地管辖。
权威观点
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这一新举措将在更大程度上给公民提供一个有效的诉权保护,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认为,行政诉讼异地管辖这一新举措将在更大程度上给公民提供一个有效的诉权保护。被公众形象地称为“民告官”的行政审判,将通过异地审理的方式,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异地审理确实是有利于减少行政干扰,可是会不会增加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呢?”记者问。
“在研究起草司法解释的时候,应当说已经考虑到这个问题了。”赵大光告诉记者。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认为,行政诉讼异地管辖有利于解决行政权力干预司法的问题,但要明确哪些案件、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适用异地管辖,也就是得有一定界限。
如何平衡?赵大光谈到他们的设想。首先,要尽可能地就近指定管辖,不能指定太远的法院,要考虑到方便当事人诉讼。其次,目前我国的交通条件已经有了较大改善,县与县之间,甚至市与市之间的交通,多数地方还是很便利的,不会给当事人带来太多的负担和麻烦。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就是价值的衡量问题,是把当事人方便诉讼放在首位,还是把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放在首位。
200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在台州市召开起草行政案件管辖问题司法解释的研讨会,“台州模式”为最高法院研究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今年3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对一些地方法院探索指定管辖、提级审理的做法予以肯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认为,通过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以较小的代价,来解决长期困扰行政审判问题,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审判。
今年7月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起草了《关于行政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并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至此,一场围绕行政诉讼管辖的改革即将破茧成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