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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画乡迎新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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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永高速通过交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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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消保委公布2007年十大侵权案例

  案例五:伪劣农资损害桃树生长

  2007年初,奉化市尚田镇汪某、谢某两农户向奉化某农资经营部购买了“光合滤叶霸”叶面肥料后,按照包装袋上标明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对桃树进行2至4次的喷施,不久便发现桃叶穿孔、变黄,幼果起斑点流浆,然后剥落。虽然采取杀菌剂分三次喷施进行补救,但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奉化消保委受理农户投诉后,决定对“光合滤叶霸”进行对比试验,数日后发现5株桃树均出现了桃叶穿孔、发黄、落叶、剥果等现象。在事实面前,经营者同意赔偿桃农人民币22080元。

  点评: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其合法权益也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农资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利用特殊地位销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一旦给农民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消保委同时提醒农村消费者,在生产消费中,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在权益受到损害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商品房逾期半年未交付

  2007年6月21日上午,有12名消费者向余姚市消保委低塘分会投诉,称他们于2006年6月以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余姚市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商住房,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06年12月20日,但房产公司未按合同按时将商品房交付,违约逾期长达半年之久。经调查,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后经消保委多次调解,20户消费者共获赔偿金477244元。

  点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权益、义务有明确的约定,按期交房是房屋开发公司的应尽义务,逾期应承担违约责任。如不是主观因素造成的,房产商也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情况,同消费者协商解决办法,并给予消费者适当的补偿。

  案例七:美容店“蒸发”预付卡成废纸

  鄞州区消保委多次接到邱隘镇消费者投诉,反映他们在邱隘一家美容院做了美容年卡,后因美容院老板携款逃走,他们几千元的美容年卡成了废卡。经调查,受损消费者近70名,涉及金额近15万元。鄞州区消保委在建议消费者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的同时,积极与美容院房屋新的租赁方邱隘陈春形象设计中心协商,最终该中心同意接收这批消费者,为他们免费提供未做完的美容服务。

  点评:预付款消费的特点是先付款,后享受服务。商家往往先开出种种诱人的优惠条件,吸引顾客预先支付一定的费用,办理一张年卡,再分次提供服务。但一些不法商家招揽到顾客后,又会设置种种陷阱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甚至携款“蒸发”。消保委提醒消费者,预付款消费行为是一种不太成熟的消费行为,它给消费者今后的维权留下了隐患,在选择这种消费方式时一定要慎重。

  案例八:旅行社降低服务标准

  2007年春节期间,消费者毛女士花了11199元参加了宁波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推出的“日本韩国九日游”。事后向市消保委投诉,反映在国外旅游期间,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存在违规收取自费项目费用和小费、减少景点、降低住宿标准、擅自增加购物点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要求该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有关损失。市消保委受理后同旅行社多次联系,但旅行社拒不接受调解。在这种情况下,市消保委支持消费者向宁波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最后毛女士和其他9名消费者每人获得了3000余元的赔偿。

  点评:消费者在外出旅游前,一定要与经营者签订正规的合同,旅行中双方都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如遇到旅行社减少景点、降低住宿伙食标准、增加购物点等违反合同约定行为,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应当同经营者及时交涉,交涉不成可通过其他途径追究其违约责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九:房产商出售的车棚与交付的车棚不一致

  2007年8月2日,消费者郑某购得欢乐家园小区住房一套,同时购得与房子相配套的同一单元内车棚一间,面积约6平方米。交付时,房产商把车棚换到了隔壁单元内,而且面积也比原来的要小,郑某便与房产商交涉,但房产商强调原车棚被人占用,无法按合同交付。市消保委认为,房产商应该按照合同要求将原车棚交付给消费者,为此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多次未果,目前正在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件纠纷中,经营者没有向消费者提供原车棚被人占用的真实信息,致使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后又擅自改变合同,这是一起明显的违约行为,经营者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十:用餐时发现一只苍蝇竟要索赔3.6万元

  今年春节期间,消费者在食用水饺时发现馅里有一只苍蝇,当即去医院进行检查,花去检查费100余元,没有发现大的问题,但消费者认为这可能会对他将来的身体造成严重伤害,于是同经营者交涉,提出要求赔偿人民币3.6万元,如果不及时解决,就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同时赔偿额度要追加到5万元。经营者对此事表示歉意,愿意承担医疗费用,并给消费者适当补偿,但由于双方对赔偿的额度差距较大,协商没有成功,最后消费者也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

  点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卫生要求,理应承担相应责任,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进行赔偿。我国法律规定,赔偿实行“填平补齐”的原则,即赔偿金额应当相等于或略高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损失的额度。此案例消费者提出的要求过高,消费者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过度维权,否则会改变维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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