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杭州4月7日讯 记者今天从省财政厅获悉,为加强和规范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日前,我省制定出台了《浙江省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为全省家电下乡工作的全面启动“保驾护航”。
家电下乡补贴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空调、热水器、电脑、微波炉、电磁炉、摩托车10类,其中,摩托车补贴归入汽车下乡补贴渠道实施,具体规格、型号以及产品最高限价由商务部、财政部统一招标确定。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
全省凡具有农业户口且购买补贴类家电的人员,均可享受财政补贴,但每户每类补贴产品购买数量不得超过2台(件)。凡在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期间,购买人在浙江省承担家电下乡销售业务的网点购买规定数量的补贴类产品(以申报补贴时提供的销售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符合相关条件的,由户口所在地财政给予直接补贴。补贴标准为补贴类家电产品销售价格的13%。补贴资金拨付采取事前预拨、事后清算的方式。实施过程中,实际补贴资金超出预算部分,由各市、县(市)级财政先行垫付。
购买人应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及时持相关资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申报,可跨年度申报。县(市、区)财政局对乡镇(街道)财政部门上报的补贴申请认真审核无误后,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补贴资金特设账户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当地“涉农补贴一卡(折)通”开户银行,由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购买人的补贴账户。购买人退货时,应首先退还财政补贴资金,才能办理退货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