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温州4月8日讯(通讯员 吴庆昕、林永刚)近日,罪犯陶某因在保外就医期间未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经商,被泰顺警方依法行政拘留。
保外就医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陶某,男,今年64岁,是泰顺县下洪乡道观后村人,2000年11月因拐卖妇女罪被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2008年4月24日,因为其在服刑期间左股骨颈陈旧性骨折,被浙江省第三监狱依法批准保外就医一年。在保外期间,陶某却没闲着,总千方百计地想赚点钱补贴家用,并于2009年1月7日申请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09年2月19日,由陶某经营的泰顺县心友婚姻介绍所正式营业。这一切听着似乎无可厚非,但是就在今年3月31日,他被民警带到了派出所,老板梦惊醒了。
当地派出所夏所长说:“陶某在保外就医期间,没有经过我们公安机关的批准,擅自到工商个领取了营业执照,在自己家里办起了婚姻介绍所,对他这个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安机关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管理规定,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陶某处于行政拘留七天并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必须要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规定,二、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三、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需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所在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四、进行治疗疾病以外的社会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陶某全然忘记了自己还是位在服刑期间的罪犯,把自已当做普通人。当笔者问其有没有想到后果时,陶某说:“我没有想到,我想工商所批来了,执照领来就没事了,我没想到这个后果,要想到这个后果,我就一律什么东西都不会做的。”今后,相关部门除加强对陶某的监管外还建议监狱在期满后将其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