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0日讯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鄞州分局(以下简称鄞州国土资源局)监察科副科长李峰没想到,他的一次公开讲话,竟会引发一起“民告官”的官司。
这是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生效以来,我省首例被法院公审的“诉行政机关不履行信息公开告知义务”的案件。
原告方是村民代表,被告方是鄞州国土资源局。
副科长一句话惹恼村民
2008年9月17日,宁波市鄞州区洞桥镇王家桥村正召开党员、村民代表会议。李峰作为鄞州国土资源局监察科副科长,出席了这次会议。
李峰在会上以领导身份发了言。他提到,村支书竺明光占用2724.3平方米土地一事,不存在问题,因为竺在2006年就已办好相关手续。
另外一项村民反应强烈的、有关金锐公司30亩土地的审批问题,也是合法的。对于批准以外多占的土地,擅自填石毁田是不合法的。但据调查,公司已主动恢复还田,因此不再追究责任。
此话一出,顿时掀起轩然大波。竺明光和金锐公司土地的事,在村里已经争议好几年了。
李峰的讲话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他的话作不作数?
村民向鄞州国土资源局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月16日,对方以文件形式答复:村民的申请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不必要履行信息公开义务。
于是,村民一纸诉状,将鄞州国土资源局告上法庭。
村民:政府有义务公开信息
昨天上午,宁波海曙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子。
杨如根等5位村民代表作为原告,再次申明信息公开的申请:确认李峰出席王家桥村会议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确认李峰的讲话是个人还是职务行为;公开李峰所说的文件内容,即金锐公司非法毁坏的10余亩耕地已主动恢复还田,不需再予追究的调查报告和相关决定文件,竺明光先建后批办好了的2724.3平方米土地的相关合法程序报办手续。
村民们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外,其他均应依法公开。因此鄞州国土资源局的答复是毫无法律和法理依据的。
“请不要再‘躲猫猫’!”法庭上,原告代理人说,“假如没有调查报告和相关文件,就如实告知。如果不能公开,请说明哪一条涉及机密或隐私?”
国土局:内容不在公开范围
对此,鄞州国土资源局回复:申请中的信息都不属于信息公开范畴,前两条属于咨询类,若村民有疑问,可以直接询问;第3条属于信访类,故按《信访条例》办理。
“信访事项信息的范围大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所以我们才以信访受理,而非信息公开。如果按照信息公开,那么申请内容压根不在这个范围内,我们没有义务公开。”前来应诉的鄞州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称。
●新闻助读
据《新京报》报道,5月11日,北大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北大法学院下属研究机构)举行“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圆桌会议。在发布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报告》中,对各省级政府和相关部委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008年度)公布情况打分排名。其中,浙江省被认为最差,只得24分。全国只有9个省份被认定及格,其中黑龙江、上海8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