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5月27日讯
温州市政府办公室近日发文,就加快解决在外过渡五年以上被拆迁户住宅安置问题提出意见。市拆迁办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我市正在调动所有多余安置房,优先用于解决市区在外过渡五年以上被拆迁户的安置。
据悉,被拆迁人选择异地实物安置,超出原协议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在以下三项规定建筑面积范围内,可享受以优惠价购买。原协议安置地块与异地安置地块属同一区位(不同改建地块)的,多层建筑超原协议应安置面积在8平方米以内(含),或高层建筑超原协议应安置面积在15平方米以内(含)的;原协议安置在旧城区内,异地安置在旧城区外即中心城区内,或原协议安置在中心城区内(旧城区外),异地安置在中心城区外的,多层建筑超原协议应安置面积在10平方米以内(含),或高层建筑超原协议应安置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的;原协议安置地块在旧城区内,异地安置在中心城区外的,多层建筑超原协议应安置面积在20平方米以内(含),或高层建筑超原协议应安置面积在30平方米以内(含)的。
“旧城区”是指2007年12月31日市政府批准的温州市旧城控制性规划范围。“中心城区”是指温州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而“中心城区外”则是通常所说的郊区。
市政府还首次明确,异地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协议应安置面积和优惠购买面积部分,一律按认购安置时的市场价购买。各安置地块的市场价经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市政府性投资项目审价联席会议核定。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承诺自行解决居住问题,并重新签订货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根据原协议应安置的建筑面积,结合原协议安置地块内房屋市场评估价即平均价,扣除应缴购房款后确定货币补偿总额,再按货币补偿总额的20%给予被拆迁人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