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5月31日讯 (记者 廖小清)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今天上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已是第二次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祖年说,4月一审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网友提出,建议《条例草案》参照外省的做法,对持居住证达到一定年限的流动人口,允许其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与户籍制度改革相衔接。经研究,建议增加这一条。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条件为:持有《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稳定工作;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根据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属于投资创业或者引进人才的流动人口,申领《浙江省居住证》可以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在居住证有效期方面,此次也作了修改。原来草案规定《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的有效期为3年,每年签注一次;原来《浙江省居住证》证件的有效期为9年,每三年签注一次。经研究,建议取消签注制度;同时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修改为6个月至3年,具体根据流动人员拟居住时间,由公安机关分别发给不同有效期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此外,原草案规定,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10日以内申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领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是已经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公安机关应当在办理登记时主动颁发。”丁祖年说,经研究,建议修改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时,公安机关应当发给《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但对于未满16周岁,以及拟居住30日以下等情形的流动人口,当事人不要求领证的,可以不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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