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建议:
患重大疾病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我省已经在试行这一政策,但审核非常严格,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实际费用
在大多数人的概念中,公积金只能是买房子时,才能提取的“专项资金”,而要是碰到看病等急需用钱的时候,公积金却只能看不能花,让人干着急。如何让公积金发挥最大社会功能,提高其利用率,成为一项“惠民”工程?
在今年“两会”上,省人大代表、金华市金宇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雷永金提交了《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保障功能的建议》,建议在浙江省范围内,明确“凡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住房权为生命权让路。
那么,该建议在我省有可行性吗?记者昨天从浙江省公积金中心了解到,其实我省目前已经在重大疾病人群中,试行这一政策了,但是审核非常严格,并不是每个生病的人都可以随意提取公积金用作医疗费。另外,该政策目前还没有正式列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公积金为啥不能看病?
省人大代表认为公积金制度存在弊端
众所周知,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很多人印象中,公积金的提取,多数情况是用以支付房子相关的费用。
但雷永金在去新加坡考察时发现,新加坡的公积金,不是单纯的用以支付居民房产相关的支出,还有养老、医疗保险等其他很多功能。
在他周围,也有不少老百姓对这项制度提出了质疑。雷永金认为,民众之所以质疑这项制度,原因有三:一是有部分收入低、买不起房子的民众,抱怨自己成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局外人;二是部分已拥有相对稳定住房的民众,抱怨自己交纳住房公积金是为他人做嫁衣;三是部分民众由于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陷入无钱医治的境地,抱怨为什么公积金账户中自己的钱却不能动用?
因此,雷永金觉得,我省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确存在一些弊端。
住房权应该为生命权让路
广西重庆等地已开始实施
去年初,媒体中广泛报道了广西、重庆、西安、广州、秦皇岛等地为了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利用率,引进新加坡的先进经验,实施住房公积金的“惠民工程”。规定凡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非销户提取”。
“消息传开后,引起了不少民众的热议,很多人都表示支持。”雷永金说,事实上,就住房公积金而言,对于缴存职工本人来说,一旦患了大病,在医疗保险并不能全额支付医疗费以致产生大额自费时,就是自己的房子也有可能先卖了解燃眉之急,何况住房公积金?
“反过来说,如果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明明存了一大笔钱,却不能用于医疗,最后连医药费都支付不起,导致病情加重,这又是何其残忍?”雷永金颇为动情地说,“在现代社会,疾病永远是最大的社会经济风险,生命与住房,谁轻谁重?这是一目了然的事情。所以,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安排上,应该有个轻重缓急的排序。
雷永金认为,住房公积金制度应坚持以人为本,要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创新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模式,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率。
他建议在浙江省实施住房公积金“惠民工程”,要学习广西、重庆等地的成功经验,明确凡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行住房权为生命权让路,同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杜绝管理过程中的腐败行为。
浙江已经在试行大病可提公积金这一政策
但审核非常严格,提取金额不能超过实际费用
雷永金代表的建议,是否可行呢?
昨天,记者咨询了浙江省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他告诉记者,按照《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其中包括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出国、出境定居的;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等。
该负责人说,从现行条例上,确实没有一条规定发生重大疾病等可以提取公积金。但省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其他省份的做法,目前已经允许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
“当然,这个是需要严格的程序和充分的材料来证明的。”他说,首先提取人或其家庭需要提供医院相关证明以及相应的费用清单。
“即便确实是重大疾病,我们也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审核。”他说。举例说,很多人享受医保,如果医疗费共花了两万元,但其中医保支付了一万元,那么公积金最多也只能提取自己实际支付的一万元。总之不是看账单上的总费用,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来,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费用。
该负责人透露,这一政策从实施起,申请的人并不多,以2010年为例,也只有少数几例,因为审核非常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