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1日讯
去年12月,一位大学生雨天不慎失足,滑落校区附近的一条河流,溺水身亡,每年暑假期间,总能见到中小学生溺水身亡的事件报道。
悲剧历历在目。我们在享受城市公共水域幽静和灵动的同时,也不容忽视公民的人身安全问题。为此,省政协委员计时鸣建议,城市水域安全措施应该制度化建设。
应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
计时鸣说,浙江地处江南水乡,城市和旅游景区有广泛的水域,无论是在景区、社区以及城市的公共水域,常有市民因失足滑落、河中戏水等因素溺亡。
针对溺水事件,有关部门也作出了不少努力,但如何防止,多数都是基层单位的自发行为,缺乏法律法规的刚性制约。
比如,城市中的水域面积达到多少,水深多少,需要建立什么样的安全设施;
在市民居住密度较大的居民区附近的公共水域,其河堤应该建成缓坡度的还是垂直坡度的;
通过何种方式,对市民进行安全教育;
水域边的警示标志是否醒目,是否能在晚上、雨雪天达到警示的效果;
如何建立起常规化的安全评估机制等等,均需要立法来规范。
应该尽快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力争在城市公共水域规划建设之初,就根据法律法规将安全设施建设考虑进去。
河堤应刚性规定
必须建成缓坡
计时鸣建议,由于市民溺水事件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因此,在城市水域公共安全设施的建设上,建议政府基于溺水者能自救为出发点,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规范城市水域建设的安全标准,尤其是新的水域建设必须要求有配套的安全设施。
一是在城市水域建设中,河堤应刚性规定必须建成缓陡坡的形式,这样利于溺水者在落水后能自己爬上来;
二是在人流量大的地方和路口,必须设置救生设施和宣传警示牌,合理并刚性规定一定的水域面积需要设置的救生圈数量,救生抓手数量,救生箱数量,救生浮岛等等。规范这些救生设施的维护标准,这一点,可借鉴对防火安全设施的法规;
三是落实城市水域公共安全的责任单位,定期对城市水域公共安全设施、管理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整改不足之处,建立水域公共安全管理的长效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