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盒茶叶
庭审现场
浙江在线杭州3月12日讯(记者 施宇翔 实习记者 章丹青 通讯员 辛成) 张先生去年从杭州物美超市购买了20盒茶叶,总价6656元。不过购买后他发现,这些茶叶都是过期的,当日刚好过期一天,张先生遂要求超市“以一赔十”,被对方拒绝。
超市方面认为,张先生明知是过期茶叶依然购买,并以此要求十倍赔偿,这是一种“敲诈”行为,超市方面还称,张先生是“职业打假人”。
张先生认为,超市销售过期食品,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完全合法。
双方争议不下,对簿公堂。今天上午,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笕桥法庭对这起纠纷引起的案件进行一审第三次开庭。
购买的20盒茶叶刚好过期一天
1986年出生的张先生是安徽人,在去年第二次开庭时,张先生就表示买茶叶是为了回家送人。
2013年8月8日,张先生来到位于机场路的物美超市笕桥店,在店里一口气买了20盒某品牌的龙井茶,当时总价为6656元。
在刷卡付款后,张先生留意到了该茶叶的生产日期,是2012年8月7日,而保质期一栏上写着“一年”。也就是说,张先生当天购买时,这些茶叶刚好过期一天。
根据张先生的说法,发现茶叶过期后他马上找超市服务台投诉,双方协商后超市同意赔偿,退一赔一给他1.3万元。但张先生称,由于协商时一直有两个超市保安围着他,他觉得自己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也就没有同意。
消费者否认自己为“职业打假人”
法庭上,超市方面称,张先生向法庭提供的茶叶可能并非8月8日在物美超市购买的那批茶叶,并质疑张先生是职业打假人。
超市方面认为产品保质期标在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张先生在明知过期的情况下,还购买高达6000余元的问题商品,该行为并非普通消费者的正常维权行为,而是明显以获利为目的。
在第二次庭审时,超市还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视频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8月8日7点49分超市刚开门,张先生就直接走到茶叶柜所在的楼层,前后不到10分钟的时间分两次购买了20盒茶叶,随后就找服务台投诉,“这么短的时间里能拿到前一天刚刚过保质期的商品,购买动机显然存在疑问”。
此外,超市方还出示了客诉处理单、银联消费单等证据,拟证明张先生是“职业打假人”。
张先生否认了这一说法,他认为物美超市将自己定性为“职业客”,对自己造成了伤害。
庭审结束后,双方依然不愿调解,法官宣布休庭。
新闻链接:最高院已出台《规定》
“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记者留意到,今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食品、药品领域的“知假买假”行为不影响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第三条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最高院出台的《规定》中明确表示,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9次会议通过,从2014年3月5日起正式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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