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日前,我省首例网络小说侵害名誉权案在安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责令作者在《红袖添香》网站等处公开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刘某曾任安吉县山区乡镇中学、杭垓中学语文教师,期间与该校校长吕某有过矛盾。2004年年底,刘开始使用“蓑笠翁”的笔名在《红袖添香》网站上发表小说《调动》。小说以主人公“安吉”老师工作调动为线索,构筑故事情节,展开人物矛盾,塑造了中学校长“李海伯”在本校老师的工作调动过程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嫖的反面形象。小说发表后在当地教育系统内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吕以小说《调动》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刘告上了法庭。
借小说之名行诽谤之实
原告:小说《调动》几乎完全是以杭垓中学为背景写作的,不论是学校的布局、景物,还是学校的人物关系、社会关系、主要人物的外貌特征等,刘均将其原封不动搬到了小说中。
小说中的校长是李海伯,现实中的校长是吕伯海,虽有区别,但很容易混淆。一些次要人物姓名,小说干脆将其现实中的职务、绰号丝毫不差地照搬。因此,小说人物指向明确,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小说发表后,教育系统乃至社会上一些人纷纷传言并误认为该小说中的校长“李海伯”就是吕伯海,致使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受到了极大干扰和冲击。
纯属文学创作并无影射之意
被告:小说《调动》中的人物、情节、环境、心态、细节以及各种对象,都是作者虚构、想像后创作出来的,并不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事实或生活原型为对象进行客观纪实,是非纪实性的文学作品,根本不存在针对某个人“影射”的意思。
当然,读者阅读之余,会以自己的生活经验或经历去感受去联想,于是就出现了“有一千个读者就会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现象,这也完全符合小说欣赏规律。因此,不能把在虚构的文学作品中看到的一切,当成生活中的实有。原告认为小说《调动》侵犯其名誉权是因为“对号入座”所致。
文学创作过“度”构成侵权
安吉县法院俞一农法官:文学创作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但公民在行使自由创作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法律禁止任何人以撰写、发表文学作品的形式,来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作者曾在杭垓中学任过职,而小说《调动》又以特定的地名“安吉”为主人公命名,以“浙北山区”的乡镇中学作为故事发生地,小说主要人物的名字及细节也与现实生活存在雷同。因此,小说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为描写对象,足以使吕本人及认识吕与刘的人在阅读此小说后,产生对小说中的人物“李海伯”就是生活中的吕伯海的认同,且小说又将其塑造成了丑陋而应受谴责的反面人物,带有侮辱、诽谤的内容,从而降低了公众对吕的社会评价,使吕的名誉受到了损害,刘的行为已构成对吕名誉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