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彩娟是萧山一家纸塑包装厂的女工,两年前的一天,受厂家指派去加工材料,途中发生车祸,无证驾驶摩托车的董彩娟受伤,随后她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遭拒。今年的4月13日,董向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劳动局告上法庭。虽然董彩娟在5月10日突然提出撤诉,但此案到现在还是余波未了。
女工违交规受伤挨罚
2003年12月7日,在杭州耀畅纸塑包装厂上班的董彩娟受公司指派,前往离厂不远的另一家印彩包装厂加工材料。
董彩娟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于当天下午3点40分左右载着同厂一位职工回厂,在途经杭金线萧山区河上镇之江加油站地方,与浙A·M1644东风旅行车相撞而受伤。经萧山中医骨伤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头皮挫裂伤,右肩部挫伤,左髋部挫伤。
随后,交警部门作出董彩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依据交通法规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于2004年3月对董彩娟作出了罚款250元的行政处罚。
工伤未认定女工起诉
车祸受伤给董彩娟的工作、生活带来很大影响,但没料到的事情还在后头。
经董彩娟的申请,劳动部门于2004年12月30日作出杭萧劳社工伤认定,认为董彩娟之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劳动部门在认定书中解释的理由是,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人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得认定或者视同为工伤。
董彩娟因不服该决定,于今年4月13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撤诉余波仍未了
今年5月10日,董彩娟突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因不明。
但对于该案,法律界人士都提出不同看法。法律界人士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无论是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伤害的,还是没有驾驶机动车而被机动车撞伤的,也不管受到伤害的职工在机动车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只要职工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当然,这要排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因犯罪、醉酒导致伤亡、自残或者自杀的情形,而董彩娟显然没有这种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