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詹奇还直接提醒龙元公司董事长赖振元,现在中间人跑业务的很多,事后赖账的也很多。当赖表态说如龙元中标,答应汪沛英的1%的业务费一定兑现时,赵承诺说让龙元入围应该没大问题。
后来,由于报名单位太多,指挥长决定由招标办公室和各指挥长来推荐选择,赵詹奇推荐了龙元集团等三家单位入围参加投标,由此龙元集团最终有机会中标。
机场工程招标事务负责人之一的金卫平作证称,在离确定入围单位不远的一天上午,赵詹奇将其和负责招标审核事务的另一人叫到办公室,给他们介绍了参加航站楼工程招标的龙元集团总经理赖朝辉。“像这样叫到办公室听参标单位介绍业绩的情况是唯一的特例。后来指挥长会议决定由龙元中标,赵詹奇也是赞成的。”
控辩双方庭审交锋
虽然在侦查过程中,汪沛英承认收受了徐文通55万元,并称将钱投到了股市上。但是在庭审过程中,汪沛英全部推翻此前所作的有罪供述,既不承认收受了徐文通的钱款,又不承认利用赵詹奇的权力谋取利益。
“其实十年前而且在招标的时候我们已经没有什么关系了,对我来说承认这种关系和承认拿钱哪个重要,我能够承认这种关系需要多大的信任,我的家庭幸福、女儿的信任等,难道我都愿意承认这种关系还不愿意承认拿钱?而且十年前拿这种钱根本不算犯罪。我就觉得我们之间根本没有互相利用,从来没有要求对方去办一件产生经济效益的事情,我们都是互相尊重的。”汪沛英说。
汪沛英辩解说,当时答应帮助徐文通是因为他确实非常困难,我一直觉得亏欠他。我觉得仅仅是个人推荐,而且徐文通确实做得非常好,龙元集团又是一个大的集团。当公诉人问:“徐文通当时有无许诺如招投标工程成功后给你什么报酬?”汪沛英回答:“我只能说我没有要钱的想法。”接下来,她否认了收受过徐文通的酬金,也否认告诉过赵詹奇事成之后徐文通要给自己酬金。
汪沛英及其辩护人认为,汪沛英与徐文通无收取费用的约定,也从未收到过徐文通的55万元。徐文通、赵詹奇的证言不属实。汪沛英以往的供述系在侦查人员承诺放其回家的情况下作出的,所供也是不属实的。因此,起诉书指控非法收受55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汪沛英与赵詹奇事先无通谋,也无主观犯意。请求法院宣告无罪。
公诉机关则认为,汪沛英系赵詹奇的特定关系人,她的受贿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人证言、相关的书证以及汪沛英的供述等证据证明。汪沛英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判处。
法院判决受贿罪名成立
汪沛英遭受指控与7月初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直接相关。
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特定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双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正是根据这个司法解释,涉案的55万元在此前的赵詹奇受贿案中被计入受贿金额,汪沛英也因此受到指控。
面对控辩两方的意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汪沛英既非龙元公司工作人员,又未参与龙元公司在萧山机场航站楼工程中的任何实质性工作,其在与徐文通有帮助入围中标获取业务费的事先约定下,与情夫赵詹奇事先通谋,利用赵詹奇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文通谋取利益,使龙元公司顺利入围得以中标,汪沛英收取所谓的业务费55万元,赵詹奇及其特定关系人汪沛英与送款人徐文通间体现了贿赂犯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汪沛英收受的该55万元的性质应为贿赂款。
法院认为,汪沛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汪沛英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系受贿犯罪的共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汪沛英否认收到过徐文通所送55万元的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差。汪沛英及其辩护人请求宣告无罪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照准。但是汪沛英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家属帮助退清赃款,根据本案的事实可予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和《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汪沛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55万元予以追缴,由湖州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