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开门立法 17日网上听取市容环卫管理条例草案意见并互动交流
浙江在线6月13日讯(记者 周娜)“政府对小商小贩不应一味堵截驱逐,而应该给他们提供适当的空间;公共部分的环境卫生由政府承担,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服务单位;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5月27日至30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省政府提请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同时,对这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浙江在线、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已将法规草案全文刊登,公开征求意见。
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不少网民对法规草案提出了相关修改意见。为进一步扩大影响,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6月17日下午2:30,浙江在线互动直播室将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祖年、省建设厅副厅长张文平、省建设厅法规处处长管建平和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处长郭丽华,就这一备受关注的条例草案方方面面,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浙江在线、浙江人大网、地方立法网届时将同时进行直播,并在此前开通立法论坛收集意见,网友可点击这里发表意见建议。
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城市的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来省政府关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实施办法已经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制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十分必要。
草案的以下内容最值得关注——
政府对小商小贩不再一味堵截驱逐
小商小贩随意占用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点问题,社会比较关注,管理部门处于两难。这些人员往往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应当在制度上给予适当空间,既要加强管理,也要帮助其解决就业困难问题。草案第18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和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从事农产品、饮食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提供合适的临时经营场所。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保持周围市容环境整洁。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缴费
草案第37条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得挪用。
户外广告要缴纳公共场地使用费
户外广告大部分占用的公共场地属公共资源,应当有偿使用。事实上我省大多数地方对户外广告设置实行收费,但由于没有法规层面的规定,容易出现收费不规范、国有资产流失和权力寻租的问题。草案第19条规定,户外广告设置占用公共场地的,设置单位应当缴纳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有偿使用费上缴同级财政,实行专户管理。
垃圾站应当与住宅区同时建设
为保证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能够到位,防止垃圾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事后建设出现的扰民现象,草案第40条规定,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住宅区建设等,要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明确划定环境卫生责任区
针对以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不足,着眼城市发展趋势,草案第23条至第25条对责任区进行了划定,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区范围和责任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同时规定城市公共部分以及无法落实责任人的区域,环境卫生责任由政府承担。
政府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的需要
针对城市管理中存在的乱刻画、乱涂写、乱张贴现象,草案第21条规定,有关部门应设置公共信息栏,满足公众发布信息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地面、电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张贴。
设置厕所开放制度
草案第45条规定,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确定专人负责保洁,并保持整洁、完好,对公众24小时免费开放。车站、码头、宾馆、商场(商店)、饭店等单位的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
规范家畜家禽和宠物的管理
草案第36条规定,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畜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饲养家畜家禽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您可对以上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发表您的看法,提出完善建议。您也可以对草案的其他规定提出您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