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08日讯
违法排污收到行政处罚款,也能分期付款,而且不产生滞纳金。今年1月22日,余杭区环保局推出的新举措,经过三个多月的执行,却引发了不同的声音。
目前,已申请分期付罚款的有16家企业,罚款额度最低的2万元,最高的达24万元,至今均能够按时履行,大部分企业付款期以3个月为主。
而也有更多企业负责人在议论,这样做合法吗?是不是降低了惩戒效果?
申请的企业占三成
余杭区环保局政策法规科办公室里,有一个文件袋很特殊,里面装着环境违法企业申请暂缓或分期付款的材料。
“共查到50家企业有环境违法行为,其中,16家企业申请了分期付款。”政策法规科副科长蒋雪莲说,涉及的罚款额度达97万元,申请企业比例占违法企业的三成左右。
记者看到,企业递交的申请书中,要求暂缓或分期付款的理由几乎一致——经济不景气,企业效益差。
申请书上,不仅有法人代表亲笔签名,还盖有企业公章、所在乡镇政府公章,以及余杭区环保局分管人员的签名。
“区环保部门很难核查企业的资金情况,所以请当地乡镇政府核实。”蒋雪莲说,企业所在环保所负责外围核实,经签字确认,暂缓或分期付款才能生效。
首付三成最长不超5个月
蒋雪莲说,分期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从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天起计算。
余杭区环保局规定,暂缓或分期付款的第一个月,要像买房子一样交头期款。原则上,不低于罚款总额的30%。剩余部分分期缴纳。
在16份申请表上,企业法人代表签下的分期付款日期,细到某月某日要还多少钱。
蒋雪莲说,这样细致的还款计划,企业能执行最好,不执行也没关系,“只要在申请期限内全部还清即可。”
过约定还款期,如企业因为困难还无法还清,还可再次提出申请,核准同意后能再延期1个月。
拖延不付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因排污管渗漏被环保执法人员查到,余杭区一家机械厂被处以罚款2万元。
企业负责人陈茂兴说:“难为情的,说实话,我当时去镇政府盖章,想了很长时间,但真的是没办法了。”他说,2万元,以往效益好时对他来说根本无所谓,“现在,出口做不动,老婆还生病卧床,一下子真拿不出钱。”
当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工作人员告诉他,可以申请分期付款,他立即就办理了,“我先付了1万元,还有1万元,5月底前还清。”
分期付款会不会出现收不回的情况?
“没有风险。”蒋雪莲肯定地说。
她说,企业在履行分期付款期限内,如出现故意不履行、破产倒闭而无法履行的情况,环保部门会依法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
-观点
环保:
不是不合法只是早人一步
分期付款减轻罚款支付压力,但有未违法的企业负责人有不同看法,认为这样降低了对企业非法排污的惩戒力度,是变相的纵容。
“行政罚款分期付款不是我们首创,我国《行政处罚法》对此有明文规定,只是我们早他人执行而已。”蒋雪莲说,当初决定实施时,他们也矛盾过,最终初定,只对首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对于多次违法的企业能不能适用,我们也已在研究了。”
记者查实,《行政处罚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就蒋雪莲个人看来,能适用于所有环境违法企业,“罚款额度的圈定,视情节、后果而定,也就是说,会一次比一次严重,分期付款不能少付钱。”
记者也采访了杭州市各区环保局,但大部分认为这存在执法难题,尤其是企业是否困难难界定。
律师:
经济是否困难难界定
不宜长期推行
“经济是否困难,执法部门很难界定。”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王惠林律师说,这可能也是法律法规有规定,但相关执法机关一直没有实施或很少实施的原因。
王惠林说,行政执法讲究效率优先,要求公正、高效,降低行政办事的成本,保证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罚款分期付款,其实就是执法部门自找麻烦,既要办理分期付款手续,又要进行催缴。”
不过,眼下处于经济不景气的特殊时期,企业遭遇实际困难,执法部门可以考虑短时实施,但他认为,这不适合长期或无期限实施,因为这容易出现执法漏洞,比如,经济困难企业的界定标准是什么?乡镇政府如何界定它,环保局又如何审核它?
公共管理学学家:
慎用越是金融危机越要严管
“慎用。保护环境是大事,环保行政执法不能因为金融危机而降低要求,降低惩戒力度,环保部门要当好‘医生’,帮助企业根治问题。”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姚先国观点尖锐,“就像管一个调皮的孩子,不能因为生病了就可以容忍他犯错的道理是一样的。”
他说,金融危机时,恰好是企业经济转型期,越是这样,越要严管环境违法企业。他认为,环保部门对从事高污染生产、对保护环境不舍得花钱、老想着偷排漏排省钱的企业,就应该在发现违法行为时,及时制止并引导他们转型,减少污染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