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29日讯
备受争议的旅馆行业“12点退房”行规,近日再次被舟山市消保委搬上桌面,经律师、消费者及相关部门21名代表的评议,认为其属于“霸王条款”。
“这种收费方式太呆板了,经常住不到一天时间却要交一天的住房费用。如果去和他们理论,他们总说这是国际惯例,还拿一些什么酒店管理细则来反驳你。”消费者代表一开口就炮轰“12点退房”的不合理性。
舟山新华侨饭店总经理王芳娜站在酒店旅馆方立场谈到,12点结账也是为使酒店旅馆对房间进行统一的清洁和管理,使客人享受随时入住的平等待遇。既然其是国际惯例,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有些客人是早上七八点入住的,一样可以住到第二天中午12点。”
针对双方的不同观点,来自浙江万晟律师事务所的方波律师以及浙江桀言律师事务所的钱冬民律师均支持消费者,认为这一行规已超过法律的准则。首先,“12点退房”作为一个行规,没有遵循契约自由的原则,没有与消费者协商的规定,是格式合同,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其次,“12点退房”这一国际惯例,是1954年出台的《国际旅游业规范》明确的,它是否适宜于当今社会值得深思,而更重要的是在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时,应执行中国的法律。
对于如何破解这条“霸王条款”,代表们也纷纷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我认为应该树立‘人性化服务’的理念,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寻求到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利益平衡点。”市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处长顾圣飞认为,对目前“12点退房”行规,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协商。市法学会秘书长胡项之则建议酒店推行“计时收费制”,按小时收取住房费,这样更具合理性。
据介绍,目前“12点退房”行规正在被打破,北京、深圳、成都等地的部分旅店已推迟了退房时间。而上海将于5月1日实施的《旅馆业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旅馆可以与旅客自行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住宿时间按照约定的方法结算。旅馆应该把约定的结算方法作书面记录,并在旅客住宿预订或登记入住时交给旅客确认。如果旅馆与旅客没有约定住宿时间结算方法,住宿时间则要按照旅馆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明示的方法结算,但旅馆应当将该结算方法在旅客住宿预订或登记入住时告知旅客。
舟山市消保委秘书长张学林表示:随着大桥时代的到来,舟山旅游业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但作为酒店旅馆行业如何做到更合理化、人性化值得深思,特别是属于霸王条款的“12点退房”制度,应该是破冰的时候了!
记者从舟山市饭店餐饮行业协会获悉,目前协会也正积极在业内倡导采取协商制,适当放宽“12点退房”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