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9月24日讯(记者 廖小清 通讯员 金立操)“任何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时,不得附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今天上午,浙江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从10月1日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也是浙江省立法史上第一部吸纳网民建议的地方性法规。
浙江立法史上首次将网民建议写入地方性法规>>>
背后的故事>>>
【专题】从“暂住”到“居住”>>>
截至今年6月,浙江省登记在册的流动人口已经达到1994.1万人,连续九年位居全国第二。
条例规定,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有效期为分别为6个月至3年和9年,证件全省范围内均有效。居住登记、领证、重新申领、换领以及变更登记,都不得收取费用,也不能附带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至3年,《浙江省居住证》的有效期为9年。
持证的流动人口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享受的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规定。并且规定,《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已领取浙江省暂住证的,在其有效期内,继续可以使用。有效期满后,请及时去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住证。这意味着浙江省内的流动人口从国庆节起,将告别14年的“暂住时代”进入“居住时代”。
在新闻发布会上,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省公安厅副厅长凌秋来对新闻媒体说,在条例起草过程中,为了使立法工作更好地反映民意,省人大法工委联合浙江在线发出消息,广泛收集和听取网民的意见,并予以充分吸收。
“这也是该条例的另一大亮点。”凌秋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