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一封言词激烈的信寄到江苏省检察院。信访人殷某因对法院原判决不服,刑满释放后多次申诉,扬言要采取过激行为。江苏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迅速行动,从法理、亲情、后果等多角度进行教育感化。不到一周时间隐患就消除了,信访人表示永不上访。
这是江苏省检察机关积案化解中的一个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2010年3月以来,江苏检察机关将涉检矛盾纠纷集中排查化解和案件评查活动紧密结合,共排查出涉检矛盾纠纷重点案件137件。目前已办结128件,办结率93%,息诉110件,息诉率86%。
环环相扣严部署
“信访积案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我们就是要通过周密部署,强化工作举措,下大力气把清理积案工作抓到位,抓出成效。”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如是说。
为确保涉检矛盾纠纷底数清、情况明,江苏检察机关建立了涉检矛盾纠纷动态式排查机制,采取“三个结合”的排查方法,即控申部门排查与其他业务部门排查相结合,上级院排查与下级院排查相结合,领导交办与自身排查相结合,形成横到边、纵到底、全联动的排查工作格局。先期排查出118件涉检矛盾纠纷,之后又通过边化解、边排查的动态式排查机制新增19件案件纠纷。
对这137件重点信访案件,在认真确定信访风险等级基础上,江苏省检察院明确要求,各级检察院检察长是化解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检察长是主要责任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办案人员是直接责任人。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亲自包案12件。对排查出的涉检矛盾纠纷,按照分级分类处理原则,逐案成立攻坚小组,落实包案领导、督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办人。
同时,他们还确立了“2010年9月底前确保化解60%以上、力争化解70%以上,年底前化解90%以上,到2011年‘两会’前基本化解完毕”的工作目标。为防止信访积案久化不结,江苏省检察院建立了排查化解工作情况日报和月报制度,督促各地各部门认真全面梳理、准确及时报送新增积案情况和化解工作进展情况。
多措并举解难题
“对于一些‘骨头案’,我们要投入百分之百的精力,要有不解决问题决不收兵的气魄。”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方林说,江苏省检察机关坚持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因案施策,综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化解方法,最大限度地兼顾法、理、情,确保化解工作的实效。
信访人丁某反映泰州市检察机关对其亲属吴某违法超期羁押,并错误认定吴某涉嫌挪用公款罪,要求予以纠正。经认真调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不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但认定其挪用公款的证据不够充分。省检察院对此案高度重视,坚决纠错到位。徐安亲赴泰州进行督办。后泰州市检察机关依法变更起诉,不再认定挪用公款罪,仅认定贪污罪,此案彻底息诉罢访。
对一些确实存在执法过错或瑕疵的案件,江苏省检察机关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区别情况撤销、变更原决定,或者及时返还扣押、追缴财物,或者依法给予赔偿、补偿等,依靠及时纠错,主动向信访人承认工作上、程序上、作风上的失误,取得信访人的谅解,促进息诉罢访。
有些信访人多次实名重复举报,往往是认为其反映的问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也没有得到彻底调查。对这些案件,检察机关进行再次全面细致的核查,加大办案力度,或更换办案人员,或指定异地办理,或由上级院提办,坚持调查到位,彻底查清事实,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处理,促进信访人息诉罢访。
对信访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诉求,江苏省检察机关摒弃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的做法,主动提请党委政府协调有关方面给予救济、救助,或者安置工作等,妥善解决信访人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做到救助到位,为息诉罢访创造有利条件。创新机制抓源头
“2010年以来,江苏检察机关努力将关口前移,建立健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涉检矛盾纠纷的发生。”江苏省检察院控申处处长邱友根对记者说。
江苏省检察院制定的《江苏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处置办法》,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和检察机关拟作出不批捕、不起诉、不立案、不赔偿、不抗诉、撤案等决定以及自侦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控告办案中有不规范、不文明行为的案件,随案开展风险评估,准确确定评估结果,认真制定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分级、分层化解处置,确保正确应对、有效处置。
为及时掌握全省信访动态,超前、主动应对信访事件,江苏省检察院于2010年8月份建立了重点信访动态日报制度,要求各地每日将初信初访、集体访、告急访、极端信访、赴省进京访、积案化解等情况层报省检察院。建立了重点涉检上访人员档案库,实行一案一档,案件情况和化解信息同步录入,便于上下统一答复口径,有理、有据、有效地处理重信重访。
此外,江苏省检察院还起草并与省综治办、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办公室、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单位会签了《江苏省检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范检调对接的程序、方法和步骤,完善了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在处理涉检信访问题时,该省检察机关借助社会大调解平台,把社会调解力量引入到检察工作中,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解决了一些靠检察机关无法解决的涉检矛盾纠纷。(李明耀陆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