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黄灯无责说,容易纵容危险驾驶习惯,将危险留给了他人,特别是那些准备通过交叉路口的行人,是一种放任“马路杀手”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尽快明确细则,强化公众的法制观念和公德意识。
近日,一起因开车闯黄灯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位名叫舒江荣的浙江海盐人,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交管部门对其在黄灯时通过路口的处罚,将交管部门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认定其行为违法,舒江荣不服提起上诉,最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原判。该案在社会上引发了“闯黄灯是否违法”的大讨论。据《法制日报》4月16日报道,目前,闯黄灯行为性质认定和执法标准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相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更加明确和细化的执法标准。
闯黄灯是不是违法行为?交管部门应不应该处罚?赞成和反对者都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支持自己的观点。多地交管部门认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黄灯亮时,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可继续通行,未越过停车线的车辆应停在停车线以内等候。因此,机动车闯黄灯也是交通违法行为。不少驾驶人则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规定闯黄灯行为违法,按照“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不应该对其进行处罚。就法律条文的规定各说各的理,暴露出法律条文的不尽具体、周严。而值得注意的是,双方争论的焦点仅圈定在法规条文的字面意义上,忽视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
毋庸置疑,《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红黄绿灯的通行规则是为了保障道路安全。黄灯的功能是提醒驾驶人谨慎通过,而不是提供一个大胆加速通过的渠道。从一定意义上说,随意闯黄灯确实有违立法宗旨。况且,允许黄灯亮时已经越过交通标志线的车辆继续通行,即是出于交通安全的目的。有人抓住《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并无“闯黄灯违法”的直接规定,认为交管部门处罚不当,这属于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过分关注驾驶员的权利而相对忽视了公众安全。只要问一句:是规定“闯黄灯违法”,还是规定“闯黄灯不违法”更有利于公共交通安全?答案自然是前者。当然,黄灯亮起时,机动车什么情况下可以通过,还需要更准确具体的解释,在公众中达成共识,只有大家共同遵守交通规则,事关每个人的交通安全秩序才有保障。退一步说,即使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法律也允许执法人员进行符合法律原则的推定。
闯黄灯违不违法之所以发酵成一个社会热点,与隐藏在一些人心中的“责己宽,苛人严”的观念有关。有些人为自身的行为辩护时,不是根据公认的社会准则出发,而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对别人用严要求,对自己用宽标准,从而导致“双重标准”、“多重标准”的产生。而法律规定和解释的不明确、不具体,执行时的不统一,又为这种人的行为和观念提供了借口。
闯黄灯无责说,容易纵容危险驾驶习惯。闯黄灯便利了驾驶员自己,却将危险留给了他人,特别是那些准备通过交叉路口的行人。与机动车相比,行人属于弱者。闯黄灯行为将弱者的安全置于危险境地,是一种放任“马路杀手”的行为。
说到底,闯黄灯属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的范畴,之所以成为一个游走于法律边缘的危险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有直接关系。相关部门应尽快明确细则,强化公众的法制观念和公德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