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月10日讯(记者 李利)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谁来监督检察机关?
今天下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庄建南做客浙江在线问政零距离节目,与网友深度交流。
庄建南说:检察机关对自身的监督从来不敢松懈,我们在不断加大腐败案件查处大查处力度的同时,也加强了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力度。他列举了三个方面:
第一,主动建立外部监督机制,也即“人民监督员制度”。即各级检察机关请当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推荐“人民监督员”,主要负责对检察机关依法办理的贪污贿赂及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作不起诉等三类案件。发生这三类情况时,到底该怎么决定,不是检察机关一家说了算,而是由人民监督员一起讨论决定。
第二,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讯(询)问犯罪嫌疑人要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制度是浙江在全国率先推出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客观地记录讯(询)问过程,有效监控和规范侦查人员的审讯行为,避免侦查人员指供、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情况的发生。
第三,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查办案件工作的监督,如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实施“双报批、双报备”制度,对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等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浙江检察机关所查办的腐败案件,其质量在全国名列前茅。2010年,有罪判决率达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