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农民吴某为捕杀野猪使用“地炮”,误伤一妇女致死。乐清市法院日前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去年7月,乐清仙溪镇人吴某从他人那里取得一支“地炮”。8月8日中午,为捕捉野猪,吴某将“地炮”安装在双峰乡大岩头村石佛山南坡半山腰一泥土路边。当日下午4时许,徐某摘完粽叶下山回家,路上触发了吴某设置的“地炮”。徐某左腿被“地炮”打穿,因失血过多,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吴某向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32万元。
经鉴定,吴某所使用的“地炮”属于枪支。
乐清法院认为,吴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过失致一人死亡,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吴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对吴某判处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