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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主编的教材《中、小学信息技术》杭州中小学生人手一本
审计发现单位小金库 领得的稿酬突然变成公款
杭州特级教师郑子罕被控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罪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所涉款项因著作权而产生,不可能是公款

   浙江在线01月14日讯 56岁的郑子罕搞了半辈子的教研工作,没想到,临近退休时,因为主编教材拿稿酬的事,面临牢狱之灾。检察院说他领了10多年的稿费都是公款,并指控他涉嫌挪用公款和贪污罪。

  昨日上午,这起因稿费引发的刑事案件在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公开庭审,为郑子罕辩护的律师是省直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暐。

  田暐认为,稿酬支付出版社和郑子罕所在的单位有明确约定,作为教材主编的郑子罕与其他作者如何分配应该属于民事调整的范畴,与公款没有任何关系。

  他主编的教材,杭州中小学生人手一本

  去年8月11日被刑拘前,郑子罕是杭州市教育局教研室教研员、中学高级教师、浙江省特级教师、浙江省教育学会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特聘专家。

  郑子罕从1985年开始从事计算机专业教学和科研,他主编的《中、小学信息技术》教材用书,是杭州中小学生的课本之一。

  昨天,郑子罕在法庭上说,1996年前后,他约了几位在杭的骨干教师自编了一份计算机课程的讲义,讲义试用后广受老师们的好评,大家建议将该讲义修改后拿去正式出版。

  从1996年起,郑子罕几乎放弃所有休息时间和节假日,把家和孩子扔在一边,约了一些教师在业余时间自筹经费,编写《中、小学信息技术》系列教材。

  到2010年7月,《中、小学信息技术》系列丛书已出版10多册,并翻印多次,成为杭州甚至全省中小学生计算机教育的通用教材。

  参与编写教材的老师表示,在教材编写过程中确实开销一些钱,他们从郑子罕手中领到过稿酬,有时一年领两次,每次几千元到一万元左右。

  按版税8%拿稿酬,10多年没变过

  1998年和1999年,郑子罕以著作权人身份,他所在单位时任领导以法人身份与浙大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

  从2000年起,换成与浙江科技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该合同有效期10年。合同第11条约定作者稿酬为8%版税,第16条约定68折供书,此发行收益约相当于12%的版税。合同中补充条款还约定第二年起需签订补充合同以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

  在先后与两家出版社合作的过程中,出版社给作者的8%版税稿酬都是由出版社代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直接打入郑子罕的个人账户,再由他根据各编委的工作量大小核定各作者的应得稿酬并发放,而发行收益则打入郑子罕单位——杭州市普通教育研究室的账户。

  从教材出版开始直至去年,都是这样操作,出版社支付的稿酬前后加起来有一百多万元,作为主编郑子罕个人留下了七八十万元(郑子罕当庭解释说,这其中包括自己前期垫付的费用、他本人作为主编和编写人员的稿酬,另外还有预留的后期出版费用)。郑子罕所在教研室领导在事后接受调查询问时,均表示对稿酬支付的事情都知情和认可。

  郑子罕在法庭上说,从2001年起,与浙江科技出版社签补充合同都是其所在教研室负责人去签的。直至2010年1月审计时,自己才得知2005年、2008年签的补充合同中,著作权人已被单方面由“郑子罕”改为“教研室”。

  审计发现单位小金库,稿酬突然变成公款

  去年年初,郑子罕单位主管领导离任,审计来审查,查出小金库里有几千万元的问题资金。之后,郑子罕就出事了。

  检察院起诉书中提到,被告人郑子罕在担任杭州市普通教育处技术科学教研员期间,在组织《中、小学信息技术》教材编辑并经手稿费发放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自2004年12月31日至2010年1月7日期间,将浙江科技出版社按照约定支付到郑子罕账户中的稿费,转入其另外用于理财的账户中,用于个人购买基金进行营利活动,共计挪用84.1万余元。

  此外,检察院还指控郑子罕利用职务便利,采用虚报的手段侵吞公款12.292万元,涉嫌贪污罪。

  “我没有挪用公款,也没有贪污。”郑子罕站在法庭上,一再强调自己是被冤枉的。

  提到检察院指控贪污的那笔钱,郑子罕解释,钱实际上在2009年以前已发给参与编写教材的老师。

  是个人稿费还是公款,检察官与律师激辩

  “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郑子罕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郑子罕的辩护律师田暐说,从当初编写讲义《信息学基础》到《中、小学信息技术》一书,完全是由郑子罕等人自行组织,利用业余时间完成,郑子罕所在单位也没有提供物质技术上的支持。《中、小学信息技术》一书的著作权应属郑子罕等自然人作者,由该书产生的财产权利也属自然人作者,本案所涉款项因著作权而产生,不可能是公款。

  另外,单位、出版社有明确约定,将8%版税直接交给郑子罕,并由出版社扣除个人所得税,充分说明该款项属于个人支配的款项。作为教材主编的郑子罕与其他作者如何分配稿酬本属于民事调整的范畴,与公款没有任何关系。

  田暐表示刑法规定的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都必须以公款为前提,由于本案缺乏公款这个前提,因此郑子罕是无罪的。

  检察官当庭举证说,郑子罕组织老师编写《中、小学信息技术》是受教研室委派编写的,而编写教材也是教研室及教研员的工作职能和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虽然出版社和郑少罕所在的教研室约定8%的版税作为稿酬,但也属于公款的一部分,教研室只是让郑子罕代领,在没有将钱发给其他作者之前,郑少罕将这部分钱用于买基金就是属于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

  法庭审理从昨日上午9点半开始,一直持续到昨日下午4点,审判长最后宣布将择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如果两项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的话,郑子罕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田暐认为,本案的判决结果将对知识分子创作积极性和创作成果的保护产生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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