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构思创作的“西湖十景”形象秀竟出现在了电视上,署的还是别人的名字。看到此景,何吉气不打一处来,以著作权侵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杭州天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蚕公司)告上法庭。
昨天上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形象造型究竟是不是美术作品,受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双方作品是否相似?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辩论激烈。
天蚕公司双峰插云效果图
何吉的双峰插云
头顶“西湖十景”秀杭州
2010年10月12日晚,64岁的何吉正在家中看“第二届杭州美丽节之夜颁奖晚会”。随着曼妙的音乐,一位身着白色长裙、头顶红梅的女模特款款走来。随后是头顶两个高耸发髻的模特,还有戴着宝塔发饰的……这些造型不正是自己一年前创作的“西湖十景”形象秀吗!何吉大吃一惊。
原来,何吉从报社美编的岗位上退休之后,一直没有放弃文化创意工作。2009年初,与友人在台湾日月潭旅游时他突发奇想“:曲院风荷、断桥残雪、柳浪闻莺等等都是我们杭州的金名片。我当时就想,如果能让这十景展现在人身上行走起来,传到全国,对城市文化也是一种传播。”
回到杭州,何吉立即开始了创意工作。他每天奔波在图书馆、博物馆、西湖之间,与其他几位退休工人一起不断修改、完善。经过几个月的努力,2009年4月22日“,西湖十景”终于在公众面前露脸了。
也就是在那年的西博会上,何吉与天蚕公司有了合作。“他们给我们提供了3个模特,并对整个造型过程进行了拍摄。”想到这儿,又看到电视里似曾相识的造型,何吉觉得的著作权被侵犯了。12月3日,何吉将天蚕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天蚕公司立即停止发布、公开演示该作品的行为,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1万元经济损失。
“公司对每一次模特表演都会进行拍摄。”昨天出庭的天蚕公司总经理刘志梅表示,作为专业的模特公司,我们有自己的造型设计师。头饰、服装、道具、鞋子都由公司员工制作,与何吉所做的绝无半点雷同。“虽然我们的‘西湖十景’完成于2010年10月,但何吉提出的5款雷同造型中,有1款是2008年就设计完成了的。”刘志梅当庭提交了公司的“西湖十景”造型效果图,用来证明两套造型完全不同。
形象秀究竟是不是美术作品?
“‘西湖十景’形象秀是美术作品。”原告方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旭华说,法律规定美术作品包括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本案中,底稿及媒体报道均能证明形象秀具备美术作品的条件,具有表现形式,能复制,有独创性。因此,形象造型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形象秀究竟是不是美术作品,成为法庭上双方的争论焦点。原告方振振有词,被告方据理力争。
“原告的形象秀不是《著作权法》所涉及的美术作品,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侵犯著作权也无从谈起。”被告代理人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江青海说,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独创性和有形的复制性是两个必备要素。而将景观应用于发型,是手工技能,属于公共领域技能,不具独创性;而且手工只能模仿,不具备可复制性的特征。”
为创意还是为利益?
“我们拿退休金买材料反复试验,还有一些在校大学生来免费做模特。这样才有了‘西湖十景’形象秀。”走出法院,与何吉共同参与设计的陈建萍仍忿忿不平。几个月的时间,近2万元的开销,还有那么多人的心血“,就这样被‘拿’走了,真的很气愤”。
“‘西湖十景’不是某个人或某个单位的财产,而是社会公有的。只要有创意,每个人都可以进行创作。将其据为己有,就永远没有了创意,不应该提倡。”刘志梅对案件有着自己的看法,“他(何吉)就是为了自己的经济收益,每次演出都有5000块钱的出场费。”
整个庭审持续了近3个小时,双方针锋相对,均不愿意调解。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