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20年中,我省产生了450余名见义勇为先进人物。但这批可歌可泣的人物,如今却成了一个令人唏嘘的群体。
根据日前有关部门调查上报的300多名“勇士”现状看,呈现出“三多三少”现象:伤病的多、贫困的多,有需求的多;收入少、保障少、关注少。其中有一半以上“勇士”有生活之忧。
2010年12月21日,本报率先报道了《浙江见义勇为者家庭生存现状报告》,在读者中引起了较大反响,同时也受到了人大代表的关注。
在今年“两会”上,省人大代表肖鲁伟等10位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改《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的议案。建议首先应明确政府是落实见义勇为人员保障性经费的责任主体,享受基本保障是见义勇为遗属和伤残人员的基本权利。同时要确保因见义勇为而伤亡的“勇士”群体和其遗属,不低于当地中等家庭和人员的收入水平。
“见义勇为者用血肉之躯为社会作出贡献,我们不能让他们流血又流泪。”肖鲁伟动情地说。
政府应主动承担
见义勇为者的事后风险
10多年前,开化农妇陈桂花为救山火,全身烧伤面积达95%,而且落下了腰椎尖盘突出等严重后遗症,每年都需要几千甚至上万元医疗费。如今,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她,虽然坚持外出打工,却送不起女儿一张舒适的床……
淳安救火英雄姜良叶牺牲后,其妻王彩霞,12年来与女儿相依为命,继续经营丈夫留下来的粮油店,还欠了人家5万多元……
肖鲁伟说,这些没有法定或约定职责的普通人,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政府应主动承担见义勇为者的事后风险。
因为,见义勇为者的行为从狭义上看受益的是一个人或几个人;从广义上看,受益的是社会、国家,是无法用金钱估量的正气。
要积极支持并保证
见义勇为基金会正常运转
2000年4月1日,《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虽然对维护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施近10年来,勇士流血又流泪的现实故事不断提醒我们:《条例》有待修改和完善。
肖鲁伟说,《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经费”,但目前普遍存在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来源不稳定,无法长期运行的困境。
《条例》中又规定:“见义勇为者的损失首先由“加害人”承担赔偿,再由政府补偿,又无明文规定到底由哪一个具体部门来负责此事。
“见义勇为过程中产生的伤害,跟普通的交通事故性质不一样,不能把赔偿责任简单地跟‘加害人’挂钩。”肖鲁伟说,“见义勇为基金会等民间团体的奖励和救助只能作为见义勇为行为的补充,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并保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正常运转。”
见义勇为人员收入
不应低于当地中等水平
50%以上被调查的见义勇为家庭,经济状况在当地属困难或特别困难。
“政府的补偿水平不但要长期存在,而且要提高现有的补偿水平。”肖鲁伟建议,“要使得见义勇为人员遗属和伤残人员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中等家庭和人员的收入水平。”
同时建议修改条例第十六、十七、十八条,提高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帮扶、救助等保障水平。《条例》对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的来源已作出了规定,将其与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联系有失妥当,有关的奖励、帮扶和救助标准和水平也过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