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出席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
在“十二五”开局之年,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以及部分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学者会聚一堂,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历程,畅谈重大意义,总结基本经验,分析形势任务,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党的十六大作了重申,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形成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任务。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下,在各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下,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辉煌历程,我们总结出了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始终坚持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我国的立法工作,一方面坚持了党的领导,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扩大公民对立法的有序参与。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始终坚持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保证立法工作有利于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立法进程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相适应。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始终坚持了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我国的立法工作以宪法为根本依据,在坚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前提下,还赋予了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同的立法权,既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又调动了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体现了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反映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和现实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法制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其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实践的法制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制度上、法律上保障国家始终坚持改革开放的正确方向,着力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的法制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了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对引导人们转变思想观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终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体系,它为我国的各项立法工作提供了一个新的起点,此后,我国的立法工作将在适应现实需要制定新的法律的同时,更加注重法律的修改完善、法律配套法规的制定、法律法规的清理,以及立法质量的提高。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工作也将揭开更加光辉的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