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360万美元的船用柴油机,原本打算进口两台,但是市场风云突变,一场金融危机使得交易有变,而“后遗症”至今还没有解决,一直惊动到最高审判机关。
昨天,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最高法院指令再审的进口船用柴油机纠纷案。
这起案件折射出2008年来金融危机对造船业造成的巨大影响。
花巨资进口柴油机
金融危机之前,造船厂生意红火,船用柴油机因此也十分抢手。有人用“疯狂”来形容当时船用柴油机的紧俏程度。
2008年4月,台州路桥的梁茶池和温岭的吴根富打算从韩国进口两台船用柴油机。他们找到了台州市原野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野公司)。
当年4月7日,梁、吴与原野公司签订了代理进口协议,委托原野公司向韩国现代重工有限公司进口两台型号为6S46MC-C的船用柴油机,单价为360万美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
2008年4月25日,原野公司与韩方签订了进口合同两份,约定韩方为买方设计、生产、提供并出售一组货船主柴油机组。
随后,梁、吴二人按照约定,支付了人民币1000万元到原野公司的账户,又支付了1700万元到该公司员工张某的个人账户。
交易流产引发纠纷
2008年下半年,金融海啸的影响进一步显现。这也影响到了梁、吴的柴油机进口计划。梁、吴打算取消两台柴油机的进口。经过与原野公司和韩方协商,当年12月25日,三方达成协议,解除进口合同。
此时,原野公司已经支付给韩方预付款143.2万美元。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韩方只同意退回60万美元。也就是说,梁、吴要赔上83.2万美元的解约费。
解除合同后,梁、吴认为,扣除解约费后,原野公司应该返还韩方退回的60万美元及支付到原野公司员工张某个人账户上的1700万元。但是,原野公司并不这么认为。
因为在费用返还问题上发生争议,梁、吴于2009年2月23日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
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不一
梁、吴二人汇入原野公司员工张某个人账户上的1700万元,到底是预付货款还是支付给原野公司的代理费用,是否应该返还,这是一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之一。梁、吴二人与原野公司之间各执一词。梁、吴二人认为,这1700万元协议中写明是“订金”,也就是预付货款;而原野公司则认为这是他们公司代理进口的代理费。
一审法院认为,从付款进度、付款数额看,1700万元既非预付货款,也非代理费。在解除进口柴油机的合同中,原野公司没有过错,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原野公司支付相应的报酬。但是报酬是多少,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原野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代理进口过程中支出的费用数额。由此,法院依职权酌定报酬为75万元人民币,余款1625万元应退还梁、吴二人。
2009年12月21日,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原野公司返还梁、吴人民币1625万元以及60万美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上诉到省高院。二审中,1700万元款项的性质以及是否应返还,还是争议的焦点。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对此也有了新的认定,认为这笔巨款不属于梁、吴二人所称的购买柴油机的预付款。并认为,双方在订立进口协议时,正值柴油机紧俏之际,因此“1700万元款项应当认定为梁茶池、吴根富自愿支付给原野公司的居间费或酬金,系原野公司在市场供不应求的情况下,为梁茶池、吴根富签订紧俏产品进口合同所得的对价”。
由此,二审法院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判决原野公司返还梁、吴购买柴油机的剩余货款60万美元。
再审还是争这1700万
二审判决后,梁茶池和吴根富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存在问题,作出裁定,指令省高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昨天,省高院再审开庭,1700万元款项的性质以及是否应返还依旧是最大的争议焦点。梁、吴二人以及原
野公司的负责人均未出庭,双方都由代理人出庭。
梁、吴二人的代理律师认为,原审法院将1700万元认定为“居间费或酬金”没有充分证据支持,也没有法律依据。他说,当时的协议中已经明确是“订金”,也就是“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主要是预付货款”。因为梁、吴与原野公司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并非居间合同关系。
“我们认为就是居间合同的报酬。”原野公司的代理律师反驳说,梁、吴二人支付这笔款项的时候正是造船业最火的时候,船用柴油机处于疯狂抢购和炒卖中,所以他们愿意支付这么多钱。
此前,在二审中,原野公司曾称1700万元是一种特殊性质的代理费用,是购买柴油机的加价费,类似汽车销售中的加价费,不能退回。其中85%支付给了其他中间商。
支付给哪些中间商了?举证说明!梁、吴的律师在庭上追问。
对方答,肯定是支付了的,给了上游的代理商,但是没有直接证据证明。
庭审结束时,法庭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