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人民法院在司法廉洁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最高法院将在今年上半年推出三项制度,即《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防止人情干扰的若干规定》、《以明察暗访方式督促法院干警依法履职、遵章守纪、文明办案的审务督察制度》。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没有司法公正,社会公正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司法腐败被视为“最不能容忍的腐败”,司法廉洁承载着社会各界高度期待。
然而,在中国这个“熟人社会”,人情关系网无孔不入,法官也免不了会陷入律条与人情的漩涡中。一个“情”字,不知困住多少人,也将司法违纪行为拖入了“廉政灰色地带”。此次最高法院酝酿出台三项新规,充分体现了法院深入推动司法廉洁的决心。规章制度的规范和细化,有利于进一步筑牢防腐倡廉的篱笆,不给人情留下腐蚀公正的漏洞,值得期许。不过,新规不会徒生威力,关键在于落实到位。
必须看到,此前我们并不缺乏防止人情干扰等方面的规定。《法官法》明确规定: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三大程序法,均对审判人员的回避原则有具体规定。最高法院近年来更是三令五申,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和“权力案”。然而“人情案”仍时有发生,安徽阜阳中院集体腐败一案,就是多名法官相互说情导致相继腐败的典型例证。
凡事往往是知易行难,秉公断案、不徇私情亦是如此。杜绝“人情案”,不能仅仅指望一纸规定下的法官自律,要制度更要力度,这“力度”取决于监督。一方面,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在司法机关内部建立健全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积极运用明察暗访方式,督促法院干警依法履职、遵章守纪、文明办案;同时,在外部充分发挥好各级党委和人大监督及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监督体系。唯有监督给力,制度才会发挥威力,种种徇私枉法、私下交易的腐败丑行才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