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的损失是补不回来了,只是希望我们的遭遇能给广大的电动自行车用户提个醒,别吃了亏。”两年来,杭州市萧山区坎山镇国庆村农民施建富因为其父施长明的一次车祸,陷入了漫长的“电动自行车维权路”。
但是至今,施建富仍然无法明白,为什么一家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却生产出了机动车?
车祸: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机动车
那场车祸发生在两年前。
2008年12月17日晚上6点半,夜幕早早降临。66岁的施长明骑着一辆两轮电动自行车(他一直以为这就是辆电动自行车),去建盈村。
在梅仙村村道上,由南而北行车的施长明碰上了迎面而来的另一辆电动自行车。两车相撞,施长明和另一个骑车人白某均受伤,两辆车也不同程度损坏。
一周后,受交警部门委托的杭州萧技自行车监测有限公司对施长明驾驶的车辆作出了检验结论:最高车速28.9Km/h,整车重量为73.68Kg。
随后,交警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施长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电动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及中心分道线的道路上,遇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认定施长明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等规定。
交警最后认定,这起事故中,施长明和白某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
赔偿:
谁来为事故埋单
2009年3月,在事故责任认定出来之后,因事故致残的白某起诉到萧山法院,要求施长明赔偿事故损失55万余元。
随后,施长明也向法院起诉白某,索赔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施长明赔偿白某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等损失17万余元的60%,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共计11万余元;判决白某赔偿施长明1.4万余元损失的40%。
一审判决后,施长明和白某均不服,上诉到杭州市中级法院。此后,杭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到2010年4月中旬,扣除白某应赔偿给他的,施长明全部履行了自己的赔偿义务,总共10万余元。
但是施长明一家人仍然觉得很冤,有口气咽不下:“我们购买的明明是电动自行车,怎么成了机动车?”
施建富认为,父亲所骑的“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机动车后,直接影响了事故责任的认定,从而影响到赔偿。
从此,施建富开始代父维权,他以产品质量存在缺陷为由,状告生产厂家浙江蓝贝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贝公司)以及销售商李某。
争议:这到底是辆什么车
施长明所骑的那辆车到底是什么车,这成了法庭上争议的焦点问题,争议似乎是一场概念大战。
施建富自始至终都认为,父亲骑的那辆车就是辆电动自行车。按照电动自行车的国家标准,那就应该是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整车重量不大于50Kg。车辆没有符合国标,属于质量缺陷,厂家理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该车既不是电动自行车,也不是交警部门认定的机动车,该车是按照企业标准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而生产的电力助动车。”蓝贝公司在法庭上答辩说。
车辆使用说明书也说是“电力助动车”,并标明最高车速为24Km/h,明显超出了电动自行车的国标。
尽管法庭上厂家一直辩称肇事车辆为“电力助动车”,萧山区法院一审认为,从现有法律法规和蓝贝公司的企业标准看“,电力助动车”也应属于非机动车范畴。而事实上,出事车辆的最高车速已经远远超出了非机动车的标准,并且其最高车速也超出了蓝贝公司自己的企业标准。
2010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蓝贝公司赔偿施长明损失的70%,即8.4万余元,销售商李某负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后,蓝贝公司上诉。不久前,此案在杭州中院开庭,目前二审未果。
疑问:
电动自行车生产商为何产机动车
“一个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怎么能生产机动车呢,这不是害人吗?”施建富在与蓝贝公司对簿公堂的同时,还向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相关部门反映,要求查处厂家生产缺陷产品的行为。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萧山分局在接到投诉后,对蓝贝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在抽检的两个批次的产品中,认定电动自行车合格,而电动轻便摩托车多项性能不符合企业标准。据此作出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此前,蓝贝公司一直称施长明所购买的是“电力助动车”,在采访中,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萧山分局的有关负责人明确告诉记者,现在已没有“电力助动车”的概念。萧山质量技术监督局官网显示,截止2009年6月3日,该局撤销了33家企业的33个电力助动车企业标准备案,并对22家企业22个电动自行车、22个电动轻便摩托车的企业标准进行了重新备案。
而蓝贝公司2010年1月7日的工商登记情况显示其经营范围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踏板车组装”等,并无“电力助动车”。该公司的人事行政部经理、生产总调度长蒋清伦也明确对记者表示,他们是生产电动自行车的。
既然是生产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的,为何又产出了机动车?这个问题让施建富至今不得其解。
当记者带着这个问题来到蓝贝公司时,该公司总经理侯永果给了记者另一个概念“,超标车”。
侯永果说“,超标车”既不非法,也不合法,同类厂家都在生产,其身份尴尬,但有市场。在他看来,生产厂家没有错,错在国标过时了。
如此,那么电动自行车的国标、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统统形同虚设。施建富说“,超标车”“、电力助动车”这些概念莫不是厂家给“电动自行车”穿上的一件件美丽外衣?
“提醒消费者,别小看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出了事故说不定一测就是机动车。”施建富一脸无奈和不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