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23日讯
假如你的信用卡被别人恶意透支了,谁担责任?你,还是银行?昨天,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信用卡恶意透支案做出二审判决,判定银行承担责任。
项先生是丽水龙泉人,2005年9月,他向丽水市建设银行分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申请表上写明“境外消费用卡和网点取卡均无需密码,只凭您的亲笔签名。”
项先生没想到,这张给他带来方便的信用卡最后也给他添了不少麻烦。
2009年11月20日,项先生持卡到台湾旅游,第二天下午3点左右钱包就被偷了,这张信用卡就在里面,还有身份证。
项先生急坏了,赶紧联系家人,让他们挂失信用卡,但银行说需要本人才能挂失,项先生只得打电话给银行进行了挂失,所幸的是,银行告诉项先生还没有刷卡记录。此时已经过去了约一个小时。
但是,晚上,银行给项先生来了电话,告知信用卡已被消费新台币19万多元,项先生一下子傻了眼。更让他傻眼的是,过了没多久,银行就开始催款了。
项先生无奈,一纸诉状将中国建设银行丽水分行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信用卡刷卡消费交易中,直接与持卡人发生信用卡法律关系的是发卡银行,而非商户。持卡人刷卡消费就意味着持卡人授权发卡银行从其银行帐户中支付或者从其授信额度内透支相应的金额给商户。
发卡银行接受持卡人的授权进行相应的支付时,应当首先审查授权支付是否为持卡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商户应当将交易凭证提交发卡银行审查,发卡银行审查无误后再向商户付款。
因此,商户是否被银行授权审查以及商户是否严格审核刷卡消费人与真正的持卡人身份相一致,由此带来的风险不能由真正的持卡人承担。
换句话说,项先生信用卡内被恶意透支的钱,不应该由他自己承担。
三个月前,丽水莲都法院一审判决银行承担信用卡被透支的责任。银行不服,上诉至丽水中院,昨日,丽水中院就此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讯员 章露 记者 盛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