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绍兴县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后,杨某悬了半年多的心终于放了下来,历时近9个月的官司,终于以他的胜诉而告终。
1992年,温州人杨某在绍兴市区创办了一家店名为“标榜”的发廊,1996年,该店迁至绍兴县柯桥,并于当年加盟了美国“PIVOTPOINT”美发机构(中文译音“标榜”,但未在中国注册)。由于美发技术好,对顾客也实在,杨某的美发店口碑颇佳,并在柯桥开出了分店。
就在杨某踌躇满志要将美发店做大做强的时候,一场官司让他陷入了苦恼之中。去年6月,天津一家名为“天津标榜美发设计中心”(以下简称“天津标榜”)的美发店以侵犯商标权为由将杨某诉至法院。
“天津标榜”业主张某称“,天津标榜”于1989年1月30日成立,1997年4月28日,“天津标榜”取得“标榜”文字加“BIAOBANG”拼音组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过十多年的使用和推广“,标榜”品牌在业界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而招致大量国内同行的仿冒。
“杨某未经我们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面门头招牌等位置突出使用‘标榜’字样,招揽顾客,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我们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张某请求法院判令“绍兴标榜”立即停止使用“标榜”字号,并赔偿损失6万元。
一旦这场官司败诉,杨某多年的心血就会付诸东流,他在法庭上与原告针锋相对。他说“:我从开店之初就给我的美发店取名‘标榜’,而我开店的时间比‘天津标榜’商标的注册时间要早得多。何况‘天津标榜’在浙江省范围内没有任何知名度,我合理使用‘标榜’字样不会导致与‘天津标榜’的商标混同。”
庭审中,双方都出示了大量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标榜”成立在先。
法院审理后认为,“绍兴标榜”字号权产生时间早于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时间,而且在柯桥这一特定地域经营由来已久,且未超过原有地域和服务项目,并非是在“标榜”商标注册后为争夺市场才故意在字号中使用“标榜”两字,没有违背市场公认的商业道德,也不存在搭车利用“标榜”服务商标声誉的主观故意,故不构成侵权。法院最终判决杨某胜诉,驳回“天津标榜”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