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套房屋出卖3年后,眼见着房价飞涨,房东趁还未过户,采取“暗渡陈仓”的方法悔约。发生在宁波镇海的这起房屋买卖纠纷,在历经多场官司后尘埃落定:房东机关算尽还是挣不到房屋的巨额增值。
案情回放:
房东机关算尽一房二卖
2006年,镇海的包某因自己的农村房屋被拆迁,享受了两套安置房。包某将其中一套面积102平方米的房子以37.5万的价格卖给了黄某。黄某当即支付了26万元,并拿到了房屋钥匙。由于房子是拆迁安置房,当时还未办出相关权证,因此双方约定,办完过户手续后再结清余款。
3年后,包某拿到了房屋权证,此时房价今非昔比。2009年10月,包某便以房屋实际面积与房屋买卖协议上的面积不一致、构成重大误解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与黄某之间的协议。
黄某随即提出反诉,要求包某履行房屋买卖协议,办理过户手续。
包某觉得自己胜诉无望,于是撤诉。法院对黄某的反诉审理后,判决包某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黄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却发现,涉案房屋早已过户到了别人名下。原来就在诉讼过程中,包某又悄悄地将房屋以103.5万元的总价卖给了张某,并过户。
鉴于包某的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镇海法院决定对包某司法拘留15天并罚款1万元。
此后,黄某起诉包某,要求解除购房协议,由包某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法院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两次卖房的差价就是悔约造成的损失
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包某一房二卖,致使他与黄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能履行,给黄某造成了损失。而这笔损失数额相当于包某先后两次出卖同一房屋的差价。
所以,法院判决包某向黄某返还购房款26万元,并赔偿损失66万元,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也由包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