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的王某想分生意伙伴吴某的房产拍卖执行款,用于偿还替吴某借的债务,就和吴某、童某合力伪造证据,打了场假官司。日前,王某和吴某因犯妨害作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2个月,童某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案情回放:
王某、吴某等人合伙开办了一家船务公司,后因经营不善,公司歇业。吴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债权人起诉,法院查封了他在上海的一处房产。王某听闻吴某的房产可能被拍卖,急了,因为他曾以个人名义替吴某向别人借了两笔钱,眼看要被套牢了。
于是,王某给在上海的吴某打电话,说“:侬房子被法院查封,听说就要拍卖,拍卖的钞票我们拿不着。现在我也起诉你,分点钞票,还了我帮你借的债,帮我解解套。”吴某答应了。
王某便找好友童某出面打官司。他先让吴某写了一张欠童某股权投资款和利润共计160万元的假欠条,然后由吴某书面委托王某全权代理讼诉。王某则向吴某出具《担保书》,保证如房子不拍卖,欠条归还吴某。
“铺垫”都做好了,由童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归还160万元欠款。在审理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吴某一次性支付160万元给童某。案件执行阶段,岱山法院查封了吴某在上海已启封的房产。吴某这下慌了,向执行法官讲出实情,由此案发。
点评: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还极大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为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为了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分别按照刑法第307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